丰慧航运有限公司
 FONWAY SHIPPING PTE. LTD.

关于将在 2025 年生效的 IMO 强制性文件的通告

C CS    技术通告

Technical Information

 

2024 年)技术通告第 29 号总第 661   2024  12  06 日(共 3 页)

发:有关船东及航运公司、船厂、设计单位、产品制造商、总部有关处室、研发 中心、上海规范所、武汉规范所、海工技术中心、各审图中心、各分社、本社验 船师

 

 

关于将在 2025 年生效的 IMO 强制性文件的通告

附表 1:2025 年将生效的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强制

生效日期

船舶 类型

船舶尺度

船舶日期

IMO 要求概要

 

1

《国际海运固  体散装货物  IMSBC)规则  修正案

 

MSC.539(107)

 

 

2025.01.01

IMSBC 规则适 用船舶

所有船舶以及 小于 500GT  际航行的货船

所有建造日 

1)新增“天青石 ”和“天青石精矿 ”、“花岗岩碎石粉末 ”、“粒状高炉矿渣  ”货物;新增“化学石膏粉 ”、“被污染的土壤 ”、“菱镁矿粉 ”的货物明细表; 修改“铁矿球团 ”、“煤 ”、“鱼粉 ”、“木制品-通用 ”的货物明细表;

2)修订货物密度的申报要求,以保持与 SOLAS 公约的一致性。

 

 

2

确定 MARPOL   I 下红海和 亚丁湾地区特 殊区域相关条 款生效日期

 

 

MEPC.381(80)

 

 

 

 

2025.01.01

 

所有船 

 

 

所有尺度

 

 

所有日期

基于该地区已具备足够的接收设施,确定 MARPOL 附则 I 下红海和亚丁湾地区 特殊区域相关条款生效日期为 2025  1  1 日。

 

3

确定附则 V  红海特殊区域 相关条款生效 日期

 

MEPC.382(80)

 

 

2025.01.01

所有船 

 

所有尺度

 

所有日期

基于该地区已具备足够的接收设施,确定 MARPOL 附则V 下红海特殊区域相关 条款生效日期为 2025  1  1 日。

 

4

压载水公约修 正案(附录 II 压载水记录簿 格式)

 

MEPC.369(80)

 

 

2025.02.01

所有船 

 

所有尺度

 

所有日期

主要修订公约附录 II 压载水记录簿格式,采用代码(字母)和项目(编号) 记录方式,并增加了压载舱清洁和沉积物处置等操作场景。

 

5

2012 年安全与 无害化拆船导 

 

MEPC.210(63)

 

 

2025.06.26

所有类 

 

任何尺度

 

任何日期

为配合《香港公约》的顺利实施,对拆船设施的管理/体系建立、操作、符合  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方式、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安全进入程序、热工作业程序、 培训、应急部署和响应计划、有害物质的环境无害化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6

2012 年拆船设 施授权导则

 

MEPC.211(63)

 

 

2025.06.26

 

---

 

---

 

---

为配合《香港公约》的顺利实施,对拆船设施提交申请/文件、授权要求、有 害物质的管理、现场检查、授权证书签发/修改/暂停/收回和换发等进行了规 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强制

生效日 

船舶 类型

船舶尺度

船舶日 

IMO 要求概要

 

7

 

MARPOL 附则 VI 修正案

 

MEPC.385(81)

 

 

 

2025.08.01

 

所有船 

 

所有尺度

 

所有日期

主要修订低闪点燃料取样口设置及取样和其他燃料油相关问题、船用柴油机替 代蒸汽系统、IMO DCS 数据的可访问性、IMO DCS 中纳入运输工作数据和提高 粒度水平等。考虑到 CII 数据完整性,对 MARPOL 附则VI 附录 IX 关于 IMO DCS 修正案,建议各国提前自 2025  1  1 日起执行。

8

压载水公约修 正案(使用电子 记录簿)

MEPC.383(81)

2025.10.01

所有船 

所有尺度

所有日期

增加电子记录簿定义,并修订了压载水记录簿相关条款,以允许使用电子记录 簿。

 

 

环保会 MEPC.210(63)决议

2012  3  2 日通过)

 

2012 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 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2009  5 月举行的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会议通过的《2009 年香港国际安 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香港公约),以及六份会议决议,

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 17. 1  19 条,要求拆船厂应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建立不会 对工人或拆船厂附近的人员带来健康风险、并能防止、降低、最大限度减少及在切实可行的 范围内消除拆船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管理系统、程序和技术,

还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 18 条,要求拆船厂应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制订一份拆船厂 计划,内容包括工人安全和培训、保护人员健康和环境、人员的任务和职责、应急部署和响 应、以及监控、报告和记录保持系统,

进一步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 20.2 条和 22 条要求拆船厂应确保在切割之前对所有有害 物质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予以识别、标记、包装和拆除,还应确保拆船厂的所有工人在实施 任何拆船作业前已接受相应培训和熟悉,

牢记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会议在其决议 4 中提请本组织将制定全球统一和有效 实施及执行公约相关要求的指南作为一项紧急事宜,

在其 63 届会议上审议了拆船工作组制定的 2012 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草案,

1.    通过2012 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提请各国政府要求拆船厂注意本导则,鼓励其尽快应用,并在香港公约对其适用时 应用本导则;和

3.    要求本委员会对本导则保持审议。

 

附件

2012 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 目录

1  引言

1. 1  本导则的目的

1.2  本导则的方法

2  定义

3  拆船厂计划(SRFP

3. 1  拆船厂管理

 

 

3. 1. 1 3. 1.2 3. 1.3 3. 1.4

 

公司信息 培训程序 工人管理 记录管理

 

3.2  拆船厂操作

3.2. 1  拆船厂信息

3.2.2 许可、执照和发证

3.2.3  对船舶的接受

3.2.4  制定拆船计划(SRP

3.2.5  船舶抵达管理

3.2.6  拆船方法

3.2.7  完工报告

3.3  工人安全和健康符合方法

3.3. 1  工人健康和安全

3.3.2  关键的安全和健康工作人员

3.3.3  工作危险评估

3.3.4  防止对人员健康的不利影响

3.3.4.1  进入安全程序

3.3.4. 1. 1  进入安全标准

3.3.4. 1.2  确定进入安全的适任人员

3.3.4. 1.3  进入安全检查和检测程序

3.3.4. 1.4  氧气

3.3.4. 1.5  易燃空气

3.3.4. 1.6  有毒、腐蚀性、刺激性或烟熏后的空气和残余物

3.3.4. 1.7  适任人员确认进入安全

3.3.4. 1.8  进入安全证书、警告标志和标签

3.3.4. 1.9  进入安全操作措施

3.3.4.2  热作安全程序

3.3.4.2. 1  热作安全标准

3.3.4.2.2  确认热作安全的适任人员

3.3.4.2.3  热作安全检查、检测和确认

3.3.4.2.4  热作安全证书、警告标志和标签

3.3.4.2.5  热作安全操作措施

 

3.3.4.3  焊接、切割、打磨和加热

3.3.4.4  圆桶、容器和压力容器

3.3.4.5  防止从高处坠落和坠落物引起的事故

3.3.4.6  索具和材料搬运的传动装置和设备

3.3.4.7  总务管理和照明

3.3.4.8  工具和设备的维护和去污

3.3.4.9  健康和卫生

3.3.4.10  个人防护设备

3.3.4.11  工人接触和医疗监控

3.3.5  应急部署和响应计划(EPRP

3.3.6  火灾和爆炸预防、探测和响应

3.4  环境符合方法

3.4. 1  环境监控

3.4.2  有害物质管理

3.4.2.1  潜在含有有害物质

3.4.2.2  附加取样和分析

3.4.2.3 识别、标记和贴标签及潜在船上位置

3.4.2.4  移除、搬运和修复

3.4.2.5  移除后的储存和贴标签

3.4.2.6  处理、运输和处置

3.4.3    有害物质环境无害化管理

3.4.3.1  石棉和含石棉材料

3.4.3.2    PCB 和含 PCB 材料

3.4.3.3  消耗臭氧物质(ODS

3.4.3.4  涂料和涂层

3.4.3.4. 1  防污底化合物和系统(包括三丁基锡(TBT)在内的有机 锡化合物)

3.4.3.4.2  有毒和高度易燃涂料

3.4.3.5  有害液体、残余物和沉积物(例如油、舱底水和压载水)

3.4.3.6  重金属(铅、汞、镉和六价铬)

3.4.3.7  其他有害物质

3.4.4  防止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4.4.1  溢出的防止、控制和应对

3.4.4.2  防止雨水污染

3.4.4.3  碎片防止和控制

3.4.4.4  事故和溢出报告程序 附录 1 拆船厂计划建议格式

附录 2 SRFP 中拆船信息示范格式

附录 3  拆船过程(从准备直至完工)  附录 4  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文件(ILO

附录 5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其他机构相关文件和参考资料

附录 6  拆船厂应准备搬运的船上发现的物质(包括在有害物质清单(IHM)第 III 部分 中)

 

1    引言

1.1    本导则的目的

本导则为利益相关方,特别是拆船厂提供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拆船建议和《2009 年香港 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以下称本公约)实施建议。

应注意本公约第 6 条和附则第 917  25 条对拆船厂提出的要求,并要求参照本导则。

本导则应主要供拆船厂使用,但其他利益相关方如主管当局和经其认可的组织也可在实 施本公约时参考本导则。

1.2    本导则的方法

本公约第 6 条要求应对本公约适用的船舶或按本公约第 3.4 条视作类似的船舶进行拆除 的拆船厂予以授权。附则第 18 条规定此类经授权的拆船厂应编制一份综合的拆船厂计划 SRFP),该计划应至少包括工人安全和培训、保护人员健康和环境、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应急部署和响应以及监控、报告和记录保持系统。

本导则对所建议的 SRFP 内容进行了描述,并提供适当信息以对本公约具体条文所预期 的性能标准进行阐述。

 

2    定义

本导则所用的术语与本公约中定义的术语含义相同,但以下附加定义仅适用于本导则:

2. 1 “相邻处所系指在所有方向上,包括所有接触点、角落、对角、甲板、舱顶和舱壁, 与某一处所接壤的那些处所。

2.2 “有害空气系指可能使工人遭受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自救能力(即无需帮助逃离 某一处所)受损、伤害或急性病风险的空气。

2.3 “围蔽处所系指具备下列特征之一的处所: . 1  进出开口受限;

.2  通风不足;和/

.3  并非设计成供工人连续使用。

围蔽处所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处所、双层底、燃料舱、压载舱、货泵舱、货物压缩机房、 隔离舱、空舱处所、箱形龙骨、屏蔽间处所、锅炉、发动机曲轴箱、发动机扫气箱、污水舱 和相邻连接的处所。

2.4 “进入系指人员通过开口进入处所的行为。进入包括确保在该处所的工作活动,并 视一旦进入者身体的任何部分越过该处所开口的平面即已发生。

2.5 “热作系指无论在船上何处进行的任何需要使用电弧或气焊设备、燃割设备或其他 火焰形式及加热或产生火花的工具的活动。

2.6 “处所系指船上永久或临时的三维结构或舱室,例如但不限于:液货舱或货舱、泵 舱或机舱、储存室、存有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或固体的液柜、其他舱室、狭窄(爬行)处 所、隧道(即轴隧)或通道。处所内的空气是充满整个处所的。

 

3  拆船厂计划(SRFP

拆船厂计划(SRFP)应由拆船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SRFP 是主管当局 或经其认可的组织在对拆船厂进行授权时将依据的主要文件。应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拆船厂的操作符合 SRFP 中的描述。因此 SRFP 应充分描述拆船厂所进行的操作和程序以确 保符合本公约,这点至关重要。

SRFP 应证明对所有适用的法定和监管要求的知晓和理解,并对工人健康和安全及环境 保护的强烈承诺。SRFP 还应描述在拆船厂拆船时涉及的操作过程和程序,证明如何符合本 公约的要求。SRFP 的建议格式见附录 1

 

3.1  拆船厂管理

SRFP 应提供拆船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方针的相关信息、拆船厂的概述以及与拆船有关 的方法。SRFP 应提供足够的细节以证明已对拆船有关的生产过程和项目管理理解透彻,并 应证明拆船厂使用了正当和切实的措施来解决拆船内在的技术问题。

SRFP 应预期到一旦在拆船时出现之前未知的因素或事项则需要变更拆船操作过程。应 建立对之前未知特征的识别和处理程序。另外,决策过程所确定的方法应确保能保护工人的 安全和健康及环境。

3.1.1  公司信息

SRFP 应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详细信息:

. 1    拆船厂的运营商,包括对组织机构和运营商的拆船经历的详细摘要; .2    土地或拆船厂所有人(如不是运营商)的名称;

.3    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资质;

.4    拆船厂关键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关键人员应对拟从事的工作职能有适当的技能和经 验。拆船厂应有专门的环境、安全和健康经理并有一名受过急救和医疗培训的人员);

.5    拆船厂环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体系,包括任何经正式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如 ISO14001)和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体系(如 OHSAS18001 国际标准的应用及任何 颁发的证书,如适用;

.6    拆船厂对承诺保护环境和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方针声明,包括拆船厂为最大限度减少 和最终消除拆船对人员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而设定的目标;

.7    为确保符合适用的法定和监管要求而采用的方法;和

.8    为实现拆船公司方针所规定的目的和目标和持续改进拆船厂运作而采用的体系。

拆船厂的环境和职业安全和健康方案、方针和目的应告知在拆船厂工作的所有人员并使 其理解。

3.1.2  培训程序

本公约附则第 22 条规定拆船厂应确保提供培训程序。SRFP 应提供有关工人总数、工 作职能和培训程序的详细信息以保证相应的工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水平。培训程序应覆盖拆 船厂的所有工人和成员,包括合同工和雇员(第 22.3. 1 ),并应确定培训的类型和频率。 应对培训程序进行定期评审和在必要时予以修改(第 22.3.5 条)。

培训程序应能使工人安全从事所有分配其进行的操作并确保拆船厂的所有工人在进行 任何拆船作业前以接受相应培训。

该程序应包括对承担任务和操作的雇员进行适当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 1  对有害物质信息的意识和沟通;

.2  工作危险意识,包括有害物质的搬运和管理;

.3  个人防护设备; .4  防火保护;

.5  应急响应和撤离; .6  安全和健康培训; .7  环境意识;和

.8  急救意识。

3.1.3  工人管理

SRFP 应包括有关工人职责的具体信息,包括资质、培训和监控责任。

3.1.4  记录管理

SRFP 应概述留存拆船厂的操作和具体到每条船拆除的重要记录的方针和程序。留存的 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分析结果、舱单、装船单据、卡车运输单据、废料运输记录、

 

培训和练习/演习记录、工人事故、受伤和医疗或健康记录(如:开展的职业健康体检和感 染的职业疾病), 以及对任何对记录管理和留存的国家要求的描述。如国家要求未规定时间 段,则建议记录应保存 5 年。

3.2  拆船厂操作

SRFP 应表明对要求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拆船操作的规定、生产过程、项目管理和 其他要求的理解,并说明拆船厂计划如何防止对人员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公约附则第 19 条)。

3.2.1  拆船厂信息

SRFP 应对拆船厂的物理位置进行清晰和简洁的描述,包括其面积和到达拆船厂的路线。 应包括一副拆船厂的详细图纸或地图,并说明将进行拆船的区域。SRFP 应包括对拆船厂相 关细节的清晰和简洁的描述,例如拆船厂的布局、水深、可到达性、维护和清淤。

SRFP 应包括对总估算拆船能力、包括钢材在内的可回收材料的生产总量/能力、以及材 料分隔和处理的工程特征的清晰和简洁的描述。对临时和永久性建筑,如办公室、工人用综 合性建筑、饮用水供应、卫生设备、医疗和急救设施、气体储存和有害物质储存和加工设施 应予以标识,对楼面构造、其他结构、道路和应急通道也应予以标识。

SRFP 应包括对拆船厂使用的主要操作设备相关细节的清晰和简洁的描述。建议该描述 应包括此类设备的数量、容量和类型,以及其他与工人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关的相关信息如检 测证书、安全工作载荷和操作人员的资质。

拆船厂信息的示范格式见附录 2 ,附录 2 同时也覆盖了 3.2.2 所述的要求(许可、执照 和发证)。

3.2.2 许可、执照和发证

SRFP 应载明为保证拆船厂的操作和维护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而采用的程序。

SRFP 应包括在拆船开始前生效或获得的特定场地的许可、执照和/或证书的相关信息, 包括从对使用该厂地用于拆船目的进行授权的土地所有人、港口或其他实体处获得的租赁或 授权。

SRFP 应包括确保进行相应标准的认证和/或验证的程序,以保证所有分包商(包括涉及 搬运、运输、处理、储存和废弃处置的分包商)持有有效的许可、注册和/或证书(如适用)。

在拆船厂处理或管理有害物质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使用了分包商都不会减轻拆船厂的职 责。在本导则所涵盖的所有事项中,拆船厂应确保并保持记录,以载明分包商所进行的安全 和环境无害化管理。

3.2.3  对船舶的接受

本公约包含了对接受拆除船舶的要求。SRFP 应描述船舶抵达拆船厂进行拆除前应实施 的过程和程序。

在准备接收拆除船舶时,第一步应将该意向通知主管当局(见本公约附则第 24.2 条)。 如拟拆除的船舶已取得《国际适合拆船证书》,拆船厂应采用本公约附录 6 中的报告格式向 其主管当局报告拆船计划开工时间。本公约所要求的从拆船准备阶段直至拆船结束阶段各利 益相关方应遵守的程序见本指南附录 3 所述。

3.2.4  制定拆船计划(SRP

根据本公约附则第 9 条,拆船厂在任何拆船活动开始前应制定一份船舶特定的拆船计划 SRP)。可使用 SRFP 中描述的操作过程来编制 SRP 。本公约要求应在签发《国际适合拆 船证书》之前按公约附则第 9 条规定批准 SRP SRFP 应参照《拆船计划编制指南》(SRP 描述 SRP 的制定过程。

3.2.5  船舶抵达管理

SRFP 应描述为保证船舶安全抵达拆船厂应实施的程序,包括对系泊、突发严重和/或恶

 

劣天气、漂浮监控、拆船时的稳性和防止浸水和/或沉没方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依据拆船 方法有所不同。

3.2.6  拆船方法

SRFP 应对拆船厂的拆船方法进行全面描述,该描述应覆盖拆船的整个过程包括有害物 质和废料的管理以及材料识别和隔离的方法和程序。SRFP 还应详细说明如何以安全和环境 无害化的方式搬运和/或处置所回收的材料、可再用物件和废料。

SRFP 应包括对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拆船的相关危险进行评估的程序,并应确定最大限度 减少和消除任何此类危险的后续过程。

如将材料或废料移出拆船厂以进行进一步加工和/或处置,SRFP 应提供详细程序确保其 只能转移至经授权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和/或处置的厂中。

3.2.7  完工报告

本公约附则第 25 条包含了对完工报告的要求。SRFP 应描述针对该报告的程序,包括 拆船厂如何记录和报告任何意外事件和事故。

3.3  工人安全和健康符合方法

3.3.1  工人健康和安全

 SRFP 的这一章节中,拆船厂应提供对拆船厂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的计划和程序的全 面描述,并应反映本公约和国家法律的适用要求(特别是本公约附则第 19 21  23 条)。 拆船厂还应参照各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应指南。指南的参考资料清单见附录 4 SRFP 应说明 并证明拆船厂知晓和理解适用的工人安全和职业健康流程、程序、法律、规定和指导。另外, SRFP 应证明该安全和健康方案能够支持为符合环境要求和为在拆船厂进行拆船和处理所进 行的必要活动。

3.3.2  关键的安全和健康工作人员

SRFP 应确定一名或多名具备为有效确保在拆船厂操作期间安全条件得以保持所必须的 培训和经验水平的关键人员,包括从事特定工作的一名或多名适任人员。根据拆船厂的规模 和工人数量,SRFP 应包括一份安全和健康管理人员级别层次图,包括一名总管经理、各监 督人员和普通工人。

3.3.3  工作危险评估

SRFP 应包括拟实施的进行工作危险评估以确定合适的方法来最大限度保障工人安全的 程序。每一项工作的具体危险评估责任应指派给一名适任人员。建议应由该适任人员、一名 管理层代表和具备相应专业水平的几名工人组成一个小组进行评估。

3.3.4  防止对人员健康的不利影响

本公约附则第 19 条规定拆船厂应建立和使用程序,以通过确保在整个拆船过程中建立  和保持热作安全和进入安全条件来防止爆炸;防止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人员健康的事故; 防止可能危害人员健康和/或环境的货物残余物和其他物质的溢出。因为这些是关系到拆船  厂安全操作的更加至关重要的方面,所以 SRFP 要清楚表明其实施了防止工作场所事故和伤  害的程序,这点尤为重要。下列导则概述了 SRFP 中应包括的关键考量。

3.3.4.1  进入安全程序

在整个拆船过程中,拆船厂应确保在进入前和作业时对围蔽处所和其他存在有害空气的 区域进行监控,以确保其保持进入安全和持续活动安全。拆船厂应确保直至适任人员签发进 入安全证书后才能进入船上处所。在签发证书以及拆船活动开始前,适任人员应目视检查和 检测船上的每一处所以确认能够安全进入的区域。

应对所有可能因处所内氧气含量、易燃性和空气毒性而对人员健康造成危害的处所进行 进入安全发证、检查和检测,并应特别注意围蔽处所和在日常拆船作业中已进行或将进行热 作的处所和相邻处所。

 

认定为进入安全对热作而言还不够,因为要解决与热作相关的安全事宜还应满足另外 的标准。

3.3.4.1.1  进入安全标准

为了安全进入,应获得下列各项的稳定读数:

. 1  用氧气含量测量仪测得的空气中氧气的体积含量为 21%(注: 国家要求可能确定了 一个安全空气范围);

.2  如果初步评估确定可能存在易燃气体或蒸汽,用适当的敏感可燃气体指示仪测得的 这些气体或蒸汽的浓度不超出其易燃下限(LFL)的 1%;和

.3  任何有毒蒸汽和气体的含量不超过其职业接触极限(OEL 50%

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应对处所进行进一步通风并间隔一段合适的时间后重新测量。

3.3.4.1.2  确定进入安全的适任人员

本公约附则第 1 条对适任人员进行了定义。主管当局应确定指派适任人员的相应标准。 但是,对进入安全和/或热作安全进行确认的适任人员应能够确定氧气含量、易燃蒸汽和气  体浓度和有毒、腐蚀性、刺激性或烟熏后的空气和残余物的存在。适任人员应具备足够的知  识和实际经验以基于作业所在的处所的结构、位置和用途进行全面评估。适任人员应有能力  对处所进行检查、检测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测。适任人员还应监测处所内维持在  适当条件下。

3.3.4.1.3  进入安全检查和检测程序

认定为进入安全对热作而言还不够,因为要解决与热作相关的安全事宜还应满足另外 的标准。应由适任人员使用经正确核准和校准的适当设备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氧气含量 测量仪、可燃气体指示仪、毒性测量仪和气体或蒸汽探测设备。

3.3.4.1.4  氧气

拆船厂应确保在工人首次进入处所前由适任人员对处所进行检测,以确定空气中的氧气 含量,并且确保在处所有人员的所有时候对处所进行定期监控并进行记录。应对下列处所予 以特别关注:

· 已被密封的处所;

· 存放或最近存放过可燃或易燃液体或气体的处所和相邻处所;

· 存放或最近存放过有毒、腐蚀性或刺激性液体、气体或固体的处所和相邻处所;

· 已烟熏过的处所和相邻处所;和

· 存放可导致空气中氧气缺乏的材料或材料残余物的处所。

工人应只能进入氧气含量以体积计达到 3.3.4. 1. 1 所规定的值的处所。在这种情况下,该 处所应贴上进入安全的标签。如果发现空气中缺氧或富氧,应进行通风,通风量和流速应 足以保证氧气含量保持在 3.3.4. 1. 1 所规定的值。当氧气含量回到 3.3.4. 1. 1 所规定的值并经适 任人员检测和检查后,可重新贴上标签。

3.3.4.1.5  易燃空气

拆船厂应确保在工人进入前由适任人员对存放或已存放过可燃或易燃液体或气体的处 所和相邻处所进行目视检查和检测,并确保在处所有人的所有时候对处所进行定期监控并对 其结果进行记录。

如果拟进入的处所内的易燃蒸汽或气体的浓度等于或大于易燃下限的 1% ,则任何人都 不应进入该处所,并应除去进入安全标签。应进行通风,通风量和流速应足以保证易燃蒸 汽的浓度维持在易燃下限的 1%以下。当易燃蒸汽的浓度降到易燃下限的 1%以下并经任人 员检测和检查后,可重新贴上标签。

① 应注意职业接触极限(OEL)这一术语包括许用接触极限(PEL)、最大允许浓度(MAC)和阈限值(TLV), 或任何其他国际上认可的术语。

 

3.3.4.1.6  有毒、腐蚀性、刺激性或烟熏后的空气和残余物

拆船厂应确保在工人首次进入前由适任人员对存放或已存放过有毒、腐蚀性和刺激性的 液体、气体或固体的处所和相邻处所进行目视检查和检测。

如果处所内存放的某一材料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其 OEL  50% ,任何人都不应进入该 处所,且该处所不应贴上进入安全的标签。应进行通风,通风量和流速应足以保证空气浓 度维持在其 OEL  50%以下。当污染物的浓度维持在其 OEL  50%以下并经任人员检测和 检查后,可重新贴上标签。

3.3.4.1.7  适任人员确认进入安全

适任人员应视必要经常目视检查和检测每个经核准为进入安全的处所,以确保该处所 内的空气条件维持在证书所规定的条件下。但是,至少应对处所每隔 8 小时进行一次检查和 检测。这些检测结果应记录在进入安全证书上。

如果发生可导致改变经检测的围蔽处所内条件或者其他有害空气条件的变化,在受影响 处所或区域内的作业应停止。应直至受影响的处所或区域经适任人员目视检查和重新检测并 符合核准要求后,才能继续作业。建议应对处所进行通风,使经发现超出限值的处所内的空 气条件回到可接受的限值。

如果某一处所由适任人员最初确认为雇员可以安全进入,但后来发现该检测过的处所内 的条件不能符合要求,则应停止作业直至将该检测过的处所内的条件纠正到符合核准要求。 如果这么做安全的话,可要求适任人员调查该处所出现不符合性的原因并保证将会采取纠正 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这种情况。

3.3.4.1.8  进入安全证书、警告标志和标签

对处所做出任何进入安全的确认时应附有证书,证书中应至少清晰显示下列信息: ·  进行检测和检查的适任人员的姓名和头衔;

·  上述人员的签名; ·  船舶名称和位置;

·  船上进入安全的区域; ·  检查的日期和时间;

·  被检查处所的位置; ·  已进行的检测;

·  检测中使用的设备类型; ·  检测结果;

·  对处所进行重新检测的间隔时间; ·  已进行的定期重新检测结果;

·  应召回适任人员的情况或证书作废的情况; ·  安全性判定(进入安全 非进入安全

·  证书的有效期和失效日期,建议最长为 24 小时,定期重新检测间隔不超过 8 小时; ·  通风类型;和

·  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或须知。

安全进入证书应张贴于岸上和船舶之间的每一处通道处。对空气检测的检查记录应附于 证书后。

证书和/或处所其本身应清楚标记,并使用拆船厂的工作语言,使所有工人能看见并理 解,如果可能话,采用图画的形式表现。

如果整个作业区域已经过检测并已在通向该工作区域的所有通道处贴上适当的标签(如: 进入安全),则该作业区域内的单个舱柜或其他处所无需再分开贴标签。

证书、更新内容和任何其他记录应存档,从产生这些文件的具体工作结束之日起保存至

 

 3 个月。

如果某一处所在任何时候停止符合进入安全标准,应去除进入安全标签。

3.3.4.1.9  进入安全操作措施

除了确保经核准为进入安全外,还应遵守下列操作措施:

·  除非经拆船厂的适任人员授权并已遵守了相应的安全程序,否则任何人不得开启或 进入围蔽处所;

·  代表拆船厂负责维护证书的人员已对拟进入处所人员签发了进入许可,确认对安全

进入的所有核准过程和操作措施已完成且有效; ·  对处所进行适当照明;

·  处所设有适当的进口和出口,且围蔽处所内的工作区域适合拟进行的作业,特别是 重型、大型或复杂的起吊作业;

·  确定、检测并使用供各方在进入时使用的适当的通信系统;

·  将可能会不慎释放进入正在作业处所的气体、液体或所识别的其他有害物质与处所 进行充分隔离;

·   由一名可能负责一个或多个作业组的经过充分培训的监督人员对区域进行监督并 频繁监控工人所接触的环境条件;

·  通风设备的式样不会导致将着火源引入危险处所;

·  处所内所设的通风设备足以支撑作业的开展,并足以应对在高温和潮湿的区域会出 现的环境条件的昼夜变化;

·  通风系统应设计成能防止在舱柜/处所内存留气泡,这些气泡由于舱柜/处所的复杂 结构或因为气泡比空气蒸汽重而产生。可通过吸入式/排出式通风而非吹风式通风 来防止气泡的存在;

·  如果通风系统发生故障,应采取某种方式发出警告,使处所中的所有人员能迅速离 开;

·  提供适当的救援和防火控制图;

·  向工人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PPE)、防护服和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和救生 ),供其在进入指定的处所和在该处所内作业时使用;和

·  提供充足并有效的救援和抢救设备,并放置在处所的入口处随时可供使用。 如果发出火灾报警,应清空处所直至适任人员确认警报解除可重新进入。

3.3.4.2  热作安全程序

拆船厂应保证,除非该区域被视为热作安全 ,否则不得在船上开始任何热作。 热作发证、检查和检测适用于下列所有区域:

·  可能含有有害空气的围蔽处所和被舱壁和甲板围蔽的所有其他处所(包括货舱、液 舱、居住舱室及机器和锅炉处所);

·  存放或已存放过可燃或易燃液体或气体的处所内、其上方或紧邻该处所之处; ·  存放或最近一次存放过燃料的燃料舱内、其上方或紧邻该舱之处;

·  与存放或最近一次存放过燃料的处所连接的管路、加热盘管、泵附件或其他附件的 上方;和

·  不含有害空气的舱底、货舱、机舱处所和锅炉处所。

拆船厂应保证在适任人员签发热作安全证书前不得在这些处所中的任何一处开始热作。 这些检查和检测应填入检查和检测记录表中,并张贴在船上的明显位置。在签发证书前和拆 船活动开始前,适任人员应目视检查和检测船上的每一处所以确定哪些区域可视为热作安 的区域。

3.3.4.2.1  热作安全标准

 

符合所有进入安全标准同时还符合下列标准的处所系为热作安全处所:

·  处所内的任何残余物或材料不能产生富氧或缺氧环境,且不能产生易燃或易爆蒸汽;

·  对所有相邻处所已进行清洁,使之变成惰性处所,或经过充分处理使之能防止爆炸 危险、有害或毒性烟雾或气体的释放和火灾蔓延;和

·  在相邻处所作业时不受热作影响,例如进入舱柜、起吊操作或手动拆解作业。

3.3.4.2.2  确认热作安全的适任人员

负责确认热作安全相关事项的适任人员应符合 3.3.4. 1 所述标准,并具备处理热作活动 所需要的额外知识和技能。

3.3.4.2.3  热作安全检查、检测和确认

适任人员应视必要经常对每一处所进行热作安全准,其核准频率应能确保该处所内 的条件维持在证书所规定的水平。应视下列情况确定对处所进行监控的频率,以确定该条件 是否得以维持,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 8 小时的间隔:

·  温度:处所内的任何温度变化都会导致其空气条件的改变,炎热天气会使残余物产 生更多蒸汽,导致更大的易燃或易爆风险;

·  处所内的作业:在处所内的活动会改变其空气条件;从软管或焊枪中泄漏的气体或 通过刮铲或手持高压喷洒装置来手动清洁舱柜会搅动残余物,导致更大的易燃或易 爆风险;

·   已过时长:如果自热作安全证书签发后已过去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超过 24  ),应在进入和开始作业前对处所内的状况重新检测;

·  无人值班处所:如果一舱柜或处所已被核准为热作安全,但后来在相当长的一段 时间内无人值班,则在进入和开始作业前应重新检测;

·  作业中断:在工人休息或换班离开后应检查舱柜或处所内留下的设备,并应在进入 和继续作业前对舱柜或处所内的状况重新检测;和

·  压载或纵倾:改变压载位置或向任一方向移动或纵倾船舶会导致处所内的空气发生 变化;应在进入和继续作业前对处所内的状况重新检测。

3.3.4.2.4  热作安全证书、警告标志和标签

对处所做出任何热作安全的确认应伴有证书,证书中应至少包括 3.3.4. 1.8(安全进入 证书、警告标志和标签)中所列信息。警告标志和标签应按 3.3.4. 1.8 中确认安全进入时所述 的方式张贴,清楚标明该处所为热作安全

3.3.4.2.5  热作安全操作措施

 3.3.4. 1.9进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采用下列措施以获得热作安 核准:

·  每一要进行热作的区域在热作开始前应进行仔细准备并隔离;

·  在热作开始前,所有可产生易燃或易爆蒸汽的垃圾、碎片、残油或其他材料应从处 所中移除。处所和相邻处所中不应有任何可导致易燃或易爆风险的垃圾、碎片、残 油或其他材料;

·  存放过易燃物质的圆桶和类似小型容器在被切割前应装满水或彻底清洁干净;

·   甲板舱柜应按一般章节(见 3.3.4. 1  3.3.4.2)所述进行适当清洁、除气、经核准 为进入安全和进行热作检测。由于燃烧过程中可能消耗空气中的氧气,应适当保持 新鲜空气的供给。舱柜应按本导则中的指导进行隔离和检测。应特别注意出口和入 口和在紧急情况下这些处所对舱柜救援带来的挑战;

·  固定货物或燃料舱应在任何作业开始前和通过进入安全热作安全核准后进 行清洁和通风。清洁应足以去除任何有害液体、轻质固体和清洁产生的垃圾,以使 舱柜内无气体残存。复杂结构在核准为热作安全前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准备。应

 

考虑到局部手动清洁的需要。通风应能让足够的空气流到达处所的所有部分,以防 止因热作或舱柜涂层积聚气体;

·  通风应有足够的通风量和流速以确保易燃蒸汽的浓度保持在易燃下限的 1%以下; ·  一般机械通风应有足够的容量,并布置成能产生足够的换气以使焊接雾气和烟气保

持在安全水平;和

·  应遵守拆船厂的防火安全程序。

3.3.4.3  焊接、切割、打磨和加热

SRFP 应包括通风、接触重金属的人员监控、个人防护、培训、呼吸防护、火焰切割、 许可和检查(包括热作核准)程序。SRFP 应包括运输、移动、系固、储存和使用软管和焊 枪的程序。

3.3.4.4  圆桶、容器和压力容器

SRFP 应包括装有易燃气体,如用于焊接、加热和切割作业的乙炔(C2H2)、丙烷(C3H8 或氧气(O2 )的压力容器的搬运、运输和储存程序,以防止由于对该类容器的外力、冲击或  加热而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

还应包括存放二氧化碳(CO2)、氮气(N2 )和消防和冷藏系统中使用的其他消耗臭氧 物质的压力容器移除程序。

使用适当的PPE 盛装有害液体的圆桶和容器的运输和储存程序也应在 SRFP 中进行描 述。

3.3.4.5  防止从高处坠落和坠落物引起的事故

SRFP 应包括使用个人漂浮装置、防护甲板开口、 甲板边缘和平台、采用个人防坠落系 统和防护栏杆以及确保进入船舶的安全通道的程序,以防止滑倒和坠落事故以及物体坠落和 散落。

3.3.4.6  索具和材料搬运的传动装置和设备

SRFP 应包括绳子、链条、吊索、钩子、滑轮组以及升降和拖拉设备检测和检查程序。 其应进一步包括对使用起重机、机械、移动设备及天线和人工起吊系统的操作的说明,并包 括操作人员所需的资质清单。

3.3.4.7  总务管理和照明

SRFP 应包括走廊、通道和临时甲板开口等工作区域的程序。

3.3.4.8  工具和设备的维护和去污

SRFP 应包括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程序、第三方检查管理要求和去污程序。这些活动和检 查结果应予以记录。

拆船厂应确保工具和设备的数量和调配与相应的拆船活动相称,尤其在同时拆除大量船 舶时。

3.3.4.9  健康和卫生

SRFP 应包括对洗涤设施、淋浴器、就餐和娱乐区域、厕所设施和更衣室的描述。建议 拆船厂应提供适当的更衣室及卫生和洗涤设施以控制接触有害物质并防止其传播。卫生和洗 涤设施应便于到达,且其位置不会受到工作场所的污染。应为搬运石棉的工人提供单独且合 适的更衣室及卫生和洗涤设施供其专用。还建议拆船厂应指定单独的且未受污染的区域供工 人就餐、饮水和其他休息使用。

3.3.4.10  个人防护设备

SRFP 应包括保护员工免受各种拆船相关风险的程序和设备的相关信息。

应对所有可能过度接触的所有员工制定呼吸防护和听力保护方案。SRFP 应描述该方案 如何符合国家规定。如无国内法律,拆船厂应采用最佳行业举措来提供有效的呼吸防护和听 力保护方案。

 

3.3.4.11  工人接触和医疗监控

SRFP 应包括拟使用的接触监控和医疗监测程序。

3.3.5  应急部署和响应计划(EPRP

本公约附则第 18.5  21 条规定拆船厂应建立并保持应急部署和响应计划(EPRP)。尽 管可以将 EPRP 纳入 SRFP 中,但还是强烈建议将 EPRP 作为单独完整的文件。如将其作为 一份单独完整的文件,其中的信息会更便于提供并易于获得。拆船厂会愿意将复印件分发到 现场的各位置处。将文件的首页作为摘要信息页,写明相应联系人(例如管理人员和应急响 应人员)的 24 小时联系信息(包括电话号码) 以供快速查阅,这也会很有帮助。

SRFP 应确定可以容易获得 EPRP 的位置,并应包含对 EPRP 的简明摘要, 以便相应实 体(如对拆船厂的授权方)或其他有关的利益相关方能容易得确认其存在。EPRP 应考虑到 各种潜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环境事故、极端自然情况和周边社区的活动(例 如附近化学处理厂发生紧急情况)。

EPRP 应至少包括拆船厂对以下事件的响应:

·  在拆船厂的界限内或在邻近厂内正进行拆除或等待拆除的船舶发生火灾或爆炸或 进水;

·  拆船厂内工人发生事故; ·  有害物质溢出;和

·  所在地区有可能发生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或洪水。

在编制 EPRP 时应考虑到拆船厂的位置、物理和环境特性以及与每条船舶拆除作业相关 的活动的规模和性质。EPRP 应包括下列内容:

·  确保必要设备(包括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消防栓、灭火器、急救设施、 清洁设备、呼吸器、警报和信号及培训安排细节)和应急程序到位,并且定期开展 演习;

·  对拆船厂发生紧急情况时保护所有人员所必需的信息、内部通信和协调做出规定;

·  向相关主管当局或经其认可的组织、周边社区和应急响应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并确保 和其的通信;

·  对急救和医疗救助、消防、拆船厂所有人员的撤离(包括应急逃生路线和集合站) 和防污染措施,如对有害物质溢出的响应(包括安全处理溢出或喷出的物质以及清 洁受污染区域程序)做出规定;

·  对急救站、防火控制站和逃生路线的位置作出显著标识;

·  进一步保证向拆船厂所有级别的工人按其能力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包括应急预防、 部署和响应程序的定期操练;和

·  包含应急事件和应急事件发生后的调查及纠正措施记录程序。

3.3.6  火灾和爆炸预防、探测和响应

拆船厂应设有防火防爆及消防系统, 以迅速并有效控制火势蔓延及迅速安全撤离厂内所 有人员。SRFP 还应对以下各项做出规定:

· 充足和安全的易燃液体、固体和气体储存区域; · 通过禁止吸烟标志来禁烟的程序;

· 在易燃气体、蒸汽或灰尘会造成危险的处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除非该处所已经适

任人员检测视为安全,否则不允许有明火或火焰或热作); · 可燃材料、油脂或油水和木屑或塑料碎片的恰当储存程序。

SRFP 还应包括对有火灾和爆炸风险的处所的定期检查程序。这包括加热设备、电气装 置、导体的周边区域,易燃和可燃材料的储存区域以及进行热焊、切割、打磨和加热作业的 区域。应确定适当的预防措施以减少焊接、火焰切割和其他热作带来的火灾和爆炸风险。

 

SRFP 应包括按适用的国际和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灭火设备的提供和选择程序,并应 记录对拆船厂运作的首次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的结果。进行设备调配时应考虑到:对船内处 所的入口或出口的任何限制、拆船作业中搬运的有害、易燃和易爆物质的数量和特性、场地 运输和储存设施、以及第一阶段消防需求(如手持或手推车式便携灭火器)。

SRFP 应说明灭火设备的位置,确保其随时可供使用、容易看见、并在易于到达的区域。 在有火灾危险的地方应有充足的供水(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SRFP 应包括对所有灭火设备的提供、正确操作、维护和由适任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的程 序。 通向灭火设备(如消防栓、手提式灭火器、以及软管接头)的通道,应一直保持通畅。

SRFP 应描述向所有监督人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培训、指导和信息的程序(包括有关此类 培训频率的细节内容),此类培训应包括火灾危险、应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和灭火设备的使 用,从而保证在整个作业期间有充足的受过培训的人员可供使用。培训和演习/操练记录应 予以保存,其中包括培训/演习类型、受训人员的角色、使用的设备、持续时间、地点、  期和时间此类信息。

SRFP 应包括安装足够、合适和有效的火灾报警信号(如视觉和听觉信号)的程序。应 设有有效的撤离计划,使所有人员迅速和安全撤离。SRFP 应包括在显眼位置张贴通知的程 序,该通知应说明(如适用)最近的火警警报、最近的应急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和最 近的急救站。

3.4  环境符合方法

SRFP 应提供对拆船厂环境保护计划和程序的描述。SRFP 应证明拆船厂理解与拆船相 关的环境风险,理解并正在执行适用的国际和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环境要求,能够以环 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和处理船上的所有材料,并正在为保护环境而实施控制,包括搬运和处 置有害物质。SRFP 应反映本公约的适用要求(特别是公约附则第 20  22 条)。

SRFP 应描述按国家法律和法规用于专门处理和处置拆船作业产生的有害物质的基础设 施。拆船厂还应参照各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应指南。指南的参考资料清单见附录 5

3.4.1  环境监控

SRFP 应描述旨在防止在拆船时对环境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环境监控方案。 拆船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可分为 4 个主要方面:

·  有害物质释放到土地和沉积区; ·  有害物质释放到水中;

·  有害物质排放到空气中;和 ·  噪音/振动。

如果 SRFP 中包括监控方案,则该方案应具体到特定拆船厂,考虑到拆船厂的特点,如: 使用干坞、防波堤/码头和/或海陆交界处的拆船场地,并应识别拆船厂周边环境的化学、生 物和物理变化。

如果 SRFP 中包括监控方案,则该方案应使用完善的对相关环境参数的取样和分析标准。

3.4.2  有害物质管理

在拆船前,有害物质清单(IHM 除经适当维护和更新的第 I 部分外,还应包括第 II 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和第 III 部分物料(本公约附则第 5.4 条)。

拟拆除的船舶应在进拆船厂前的一段时期内进行作业,以最大限度减少船上残存的货物 残余量、燃油和废料(本公约附则第 8.2 条)。

SRFP 中应至少列出下列有害物质:

(a)  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含有的物质(IHM  I 部分): 石棉

多氯联苯(PCB

 

消耗臭氧物质(ODS 防污底化合物和系统  镉和镉化合物

六价铬和六价铬化合 铅和铅化合物

汞和汞化合物

多溴化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多氯化萘(PCN

放射性物质

某些短链氯化石蜡

(b)  操作产生的废料(IHM  II 部分): 废油(油泥)

机器上安装的后处理系统产生的舱底水和/或废水 油性液体货物残余物

压载水

原始污水

处理的污水

非油性液体货物残余物 干货残余物

医疗废弃物/传染性废弃物

焚烧炉灰渣 垃圾

燃料舱残余物

油性固体货油舱残余物 油性或化学污染的碎布

干舱残余物 货物残余物

(c)  物料包括常规消耗物品(IHM  III 部分)。其清单见本导则附录 6

潜在含有有害物质的常规消耗物品包括不构成船舶整体部分且不太可能在拆船厂被拆 除或处理的货品。

SRFP 中应描述拆船厂正确管理船上发现的每种有害物质的措施。

SRFP 应描述拆船厂用于移除、标记、储存、隔离、运输、处理和处置所有此类有害物 质的过程、控制程序和减少方法,其应按适用的国家要求制定。

对作为拆船活动一部分的有害物质的处理顺序进行描述,这点非常重要。 建议对上述识别的每一种潜在有害物质明确规定下列各方面的恰当管理:

·  识别、标记和贴标签及潜在船上位置; ·  回收方法;

·  移除、搬运和修复; ·  储存和贴标签;和  ·  处理、运输和处置。

SRFP 应描述拆船厂安全和环境无害化地移除和处理船上任何非有害的废料的做法。 SRFP 应参照适用的IMO 指南,包括但不限于《港口接收设施综合手册》,描述拆船厂移除 和处理所有此类非有害废料的过程、控制程序和能力。

 

3.4.2.1  潜在含有有害物质

分类为潜在含有有害物质PCHM 的前提是具备进行取样而不可能不损害船舶安 全及其营运效率的合理理由(《2011年有害物质清单编制指南》4.2.3  以下简称害物 质清单指南)。

SRFP 应描述如何对 PCHM 进行处理,即下述两种方法之一: ·  按本公约要求将其作为有害物质移除、储存和处理;或

·  进行取样和分析,并基于取样和分析发现的结果对 PCHM 进行相应处理。

对如何处理 PCHM 的决定应建立在尽可能透明一致的基础上。拆船计划中将需要充分 描述这方面信息。

3.4.2.2  附加取样和分析

在拆船过程中或进行准备时,如拆船厂认为有必要,应进行取样、分析和/或目视检查 (可能与船东合作进行)以对有害物质进行识别。应制定取样计划,计划中对取样位置、应 取样品数量、取样人员(包括分包商)姓名和应进行的分析类型进行描述。

在对任何潜在有害物质进行取样时,应按针对该有害物质的工人安全措施来保护取样人 员不接触有害物质。样品分析应在经认可的实验室进行。

建议在进行附加取样时,拆船厂应遵守有害物质清单指南中有关取样和分析相关内容。

在知晓取样和分析结果后,拆船厂应根据发现该物质是否有害来对这些物质进行适当管 理。

3.4.2.3 识别、标记和贴标签及潜在船上位置

拆船厂应使用 IHM 中的信息以对任何有害物质的类型、位置和数量进行识别,并进行 标记/或贴标签。石棉、PCB、其他有害物质和船舶液舱,如原油舱(COT)、燃油舱(FOT)、 滑油舱(LOT)、淡水舱(FWT)和水压载舱(WBT 应以易于辨认的方式进行清楚标 记。

建议拆船厂应确保其充分意识到船上所有有害物质的潜在位置。各有害物质的典型位置 实例见有害物质清单指南附录 5现有船舶清单 I 部分编制过程的实例)的 2.2标示 清单)。

3.4.2.4  移除、搬运和修复

SRFP 应考虑到有害物质对人员健康和/或环境的潜在不利影响,描述如何安全移除、搬 运和/或清洁已在船上识别的有害物质。

有害物质的移除应只能由经适当培训的人员按针对该有害物质的工人安全措施进行。

进行移除作业的处所只要在使用,都应与其他作业处所隔离,并应清楚标记以告知所有 人该区域的危险。

在移除高度毒性、爆炸性或反应性有害物质后,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对该处所进行去污 和修复。

应建立有害物质移除、搬运和修复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按适用的国家要求进行安全和环境 无害化作业。

按授权进行拆船证明(DASR)附件(本公约附录 5)的 2.2  SRFP 应针对所识别的每 一有害物质标明经授权负责移除有害物质的人员, 以及证书编号或其他相关信息。

在对所有有害物质进行正常搬运时,应适当注意相关的职业接触极限。

3.4.2.5  移除后的储存和贴标签

SRFP 应描述如何将拆船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废料与可回收的材料和设备隔离、进行标识 以供清楚识别、并在适当的条件下暂时或长期储存。SRFP 应描述拆船厂将如何防止废料被 混合或污染,从而影响后续的搬运、储存、处理、回收或处置。

3.4.2.6  处理、运输和处置

 

SRFP 应说明拆船厂将如何确保对从拆船厂内的船上移除的所有有害物质和废料进行环 境无害化管理。如果在拆船厂进行处理或处置,SRFP 应描述将如何按照适用国家要求并以 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对材料进行管理。

如果将有害物质和废料送出厂外,SRFP 应描述确保其只能转移到经授权对其进行安全 和环境无害化处理和处置的其他工厂的程序。

SRFP 应标明所有拆船厂外的管理和处置厂,描述这些厂将如何对材料进行管理,并标 明国家和其他授权这些厂管理废料的机构所要求的所有授权书、许可、证书、批准和执照。 SRFP 应包括在把有害物质和废料从拆船厂运输到其最终目的地时对其的跟踪程序,以及对 相关文件,包括与分包商有关的文件的管理和保存的程序。

最终的废料管理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应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标准和要求。

3.4.3    有害物质环境无害化管理

3.4.3.1  石棉和含石棉材料

拆船厂应主动使用IHM 来确定石棉和含石棉材料的位置和数量。拆船厂在移除石棉和 含石棉材料前,应进行识别、标记和贴标签。

有害物质清单指南(附录 5  2.2.2. 1)中提供了对石棉的船上位置的标示清单,如要求 附加评估和取样,该资料可作支持性文件使用。

为了安全移除石棉和含石棉材料,应采取下述保护措施,且 SRFP 应描述拆船厂如何执 行这些措施:

. 1  工人应按适用国家要求经过培训和授权移除石棉和含石棉材料;

.2  移除石棉和含石棉材料应在适任人员的监控和管理下进行; .3  接触石棉的工人数量应控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

.4  移除石棉和含石棉材料的作业区域应与其他工作区域隔离,且仅允许受过适当培训 的人员进入。该区域应清楚张贴警告标志,说明正在进行石棉移除作业;

.5  如果移除作业包括切割、钻孔、打磨或其他可搅动易碎的石棉和含石棉材料使其散 落至环境中的操作,应采取适当的保护,通过对进行移除操作的房间或处所中的区域 进行隔离来防止石棉释放到空气中。常用的方法如下:

·  用塑料膜密封该房间或处所; ·  塑料膜应有足够的强度;

·  如机器、设备、管子或处所无法隔离或密封(如机舱地板下的复杂而狭小区域) 可用塑料薄膜进行部分防护;

·  如果可能被隔离的区域应保持在负压下;和

·  应尽可能鼓励在部分压力室系统下使用湿法处理含石棉材料;

.6  在墙壁和天花板等区域中含有易碎石棉材料应小心移除,并应在移除含石棉材料前 采用水或适当的湿剂, 以防止石棉散落到空气中;

.7  应提供工人的个人防护设备(PPE),包括呼吸防护和特殊的石棉防护服; .8  在移除石棉后,应按以下方式对区域进行清洁:

·  设备和工具应进行清洗/清洁,然后从该区域移走;

·  石棉和含石棉材料在移除前应包装并密封在塑料容器中;

·  用于隔离该区域的塑料薄膜应用水弄湿,并小心拿放, 以防止石棉扩散;

·  应使用有效的真空吸尘器清洁该区域,例如配备高效微粒空气(HEPA)过滤 器的吸尘器;和

·  在移开塑料隔离膜,允许在该区域继续进行其他作业前,应检查空气和/或处 所中散布的石棉;

.9    移除石棉的工人应为进入污染区做恰当准备,并应在离开污染区前进行去污处理,

 

具体方法如下:

·  应不允许工人在隔离区内穿着或在其个人防护设备(PPE)下穿着休闲服;

·  在完成隔离区内的作业后,工人应进行淋浴以去除石棉,然后进入单独的干净 区域穿上衣服;和

·  工作服不应在家里洗涤,而应打包、贴标签并在拆船厂或厂外的适当地点洗涤;

.10  用于包装和运输被移除的石棉材料的容器应正确贴上标签,并应足够坚固和有弹性, 以最大限度减少在运输中出现意外损坏或破碎的可能性。因为一旦发生损坏或破坏, 会导致泄露的石棉纤维释放入空气;和

. 11  石棉不应被再次使用和回收,对其管理和最终处置应符合国家要求。

3.4.3.2    PCB 和含 PCB 材料

拆船厂应主动使用IHM 来确定含 PCB(多氯联苯)的有害物质和废料的位置和数量。

有害物质清单指南(附录 5  2.2.2.2 中提供了对 PCB 的船上位置的标示清单,如要 求附加评估和取样,该资料可作支持性文件使用。按 IHM 所述,PCB 可以固体和液体的形 式包含在设备和材料中。由于 PCB 取样和分析程序费用高、耗时长,预先假定材料中含有 PCB 然后相应对其进行移除和管理可能更为经济。

为安全移除 PCB 和含 PCB 材料,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且 SRFP 中应描述拆船厂如何 执行这些措施:

. 1  工人应经过关于移除 PCB 的特别培训和授权;

.2  应提供工人个人防护设备(PPE),包括呼吸防护和皮肤防护;

.3  应按下列方式小心移除含有 PCB 的有害物质和废料,以防止其溢出、挥发和扩散:

·  在排空或移除充满液体的设备时应采取防溢措施,包括放置防油栅、滴油盘、 衬垫和/或在设备系统或组件附近放置吸收材料;和

·  对大多数含 PCB 的固体材料可使用喷砂、刮铲、切割、剥离或凿挖等手动、 化学或机械方式移除;

.4  如果已知或怀疑存在 PCB(例如:不应燃烧含有 PCB 的电缆绝缘层、液压油、变压 器用油和涂料),则不应使用高温或 热作方法移除或回收;

.5  用于移除含 PCB 材料的设备应在使用后进行适当去污(常用的设备去污过程是用无 极性色有机溶剂,如:煤油或柴油进行漂洗,然后用肥皂和水进行冲洗,再用干净的 水漂洗);使用的水或其他液体应作为废料进行适当管理;

.6  被移除的 PCB 和含 PCB 材料应适当储存在经正确标识的、供运输用的密封(对液体) 或盖紧(对固体)的防漏容器中;

.7  应按下列要求设立 PCB 废料单独储存区:

·  含有 PCB 的有害物质和废料不应与其他有害物质和废料一起储存或放置; ·  储存区域的外部应清楚标记,标明其含有 PCB

·  储存区域应设有防雨保护;和

·  应定期检查容器是否泄漏或损坏;

.8  用于包装和运输被移除的 PCB 材料的容器和车辆应正确贴上标签,并应最大限度减 少运输中发生意外泄漏的可能性;和

.9 PCB 不应被再次使用和回收,对其管理和最终处置应符合国家要求。

3.4.3.3  消耗臭氧物质(ODS

拆船厂应主动使用IHM 来确定含有消耗臭氧物质(ODS 的有害物质和废料的位置和 数量。

有害物质清单指南(附录 5  2.2.2.3 中提供了对 ODS 的船上位置的标示清单,如要 求附加检验和取样,该资料可作支持性文件使用。

 

SRFP 中应描述拆船厂如何执行下述保护措施以安全移处和管理 ODS . 1  应由经培训和授权搬运此类物质的人员将 ODS 从系统中抽取出来; .2  船上容器、设备和管系中的ODS 不应释放入大气中;

.3 ODS 的管理或销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

.4  用作发泡剂并存在于冷藏区域的隔热泡沫中的ODS 不应释放入大气中,在拆解和处 置泡沫废料时应遵循环境无害化管理。

3.4.3.4  涂料和涂层

SRFP 应描述任何高度易燃或切割时可能释放毒素的涂料和涂层的正确管理程序。

3.4.3.4.1  防污底化合物和系统(包括三丁基锡(TBT)在内的有机锡化合物)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按《国际控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底公约)附则 1 规定的防污底化合物和系统。由于受目前防污底公约控制的系统仅为有机锡化合物,本导 则仅针对有机锡的正确管理。但是对未来可能需要符合防污底公约的防污底化合物,也应进 行类似考虑。

有机锡化合物包括三丁基锡(TBT 、三苯基锡(TPT)和三丁基氧化锡(TBTO  有机锡已普遍用作船底的防污底涂料。有些船舶在有机锡外施涂一层涂层,形成一道障碍防 止该类化合物浸入海中。因此拆船厂应仔细检查 IHM ,并可能需检查船体涂料。

在拆船过程中有机锡涂料不应释放至海水或土壤里。如果作业会导致有机锡涂料的移除 (无论特意移除还是其他作业如拖曳导致的附带结果),则作业应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 以确保任何移除的有机锡涂料不会释放到海中。

有机锡涂料可采用如喷砂、化学剥离或机械清除的方式移除。但是应特别注意防止涂料 的碎片散落在空气中或相邻区域。

经过喷砂的涂料应按国家要求, 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理。

3.4.3.4.2  有毒和高度易燃涂料

除非该过程会导致释放有毒化合物或除非涂料高度易燃,否则在拆船过程的切割前无需 移除涂料。在切割已涂装的表面前,船厂应检查涂料或涂层的易燃性和毒性。如其有毒或易 燃,建议在热切割前,沿切割线采用机械或化学方式(如通过喷砂、刮铲或剥离)去除足够 宽的一道涂料。应穿着适当的 PPE ,并应采用涂料颗粒物围护系统(特别对于喷砂操作)。

如果移除不可能或不可行,应在受控的方式下进行切割,前提条件是采用经特别设计可 提供呼吸和眼部防护的 PPE 对工人进行很好的保护。

3.4.3.5  有害液体、残余物和沉积物(例如油、舱底水和压载水)

拆船厂应主动使用IHM 来确定船上残留的有害液体的位置和数量。拆船厂在移除这些 液体前应对液舱和其他区域进行识别、标记和贴标签。

应保护残油储存舱不会泄漏、溢流、失火或发生其他潜在事故。

储存室、液舱、机器、设备和管路中的有害液体、残余物和沉积物应在安全和环境无害 化的条件下移除。

压载水应按相关国家要求处理。

3.4.3.6  重金属(铅、汞、镉和六价铬)

如有害物质清单指南中所述,重金属存在于电池、镀锌材料、电平开关、电罗经、温度 计、涂层等中。放射性物质可能存在于液位计和烟雾探测器中。

含重金属的设备和其他仪器应小心移除,以确保其不会被损坏,并防止污染环境。可再 次使用的设备和仪器应正确存放。损坏的设备和仪器应按国家法律送往适当的公司修理、回 收或处置。

安装在船体上作为牺牲金属的阳极应在分段切割时移除,并应正确管理。

3.4.3.7  其他有害物质

 

以上未列出和非船舶结构部分的但在 IHM 的第II III 部分列出的其他有害物质,应在 安全条件下移除。

这些物质应在切割前按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尽最大可能移除。在其从船上移除后,应 使用安全和环境无害化的方法对其进行储存和处理,例如,不应燃烧含有氯化物的电缆绝缘 层。

3.4.4  防止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4.4.1  溢出的防止、控制和应对

制定和实施溢出防止、控制和应对方案的目的是将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溢出和泄 漏风险降到最小。SRFP 应包括的这一方案应对拆船厂的溢出防止、响应和应对程序进行规 定。该方案应规定主动防止溢出的措施和在发生溢出时应实施的程序。

通过对如下事项进行确认,该方案应至少能够证明拆船厂具有充足的围护和溢出物清洁 设备和程序:

·  设有围护和牵制结构以防止排放的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水;

·  拆船厂排水区域;

·  溢出响应设备的位置;

·  燃料驳运和卸载时应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

·  其他油类和舱底水的位置; ·  燃料储存位置;

·  检查和记录保持程序; ·  保安程序;

·  人员培训程序;

·  溢出防止和报告程序;和 ·  拆船厂的意外事故史。

作为溢出防止、响应和应对程序的一部分,SRFP 应明确经指派的内部和外包人员(其 负责管理该方案并对溢出和类似紧急情况做出响应)以及管辖该拆船厂的当地权威机构(如 消防部门)。SRFP 中应包括 24 小时联系信息。SRFP 应包括对拆船厂布局的文字和图表描 述,包括任何水体的位置或其他转移路线、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储存位置、燃料从船上驳运 至岸上的程序、发生溢出时应实施的程序和应急响应设备的类型和位置(如吸收性物质、个 人防护设备和急救设备)。

通过确认潜在的溢出或泄漏源,拆船厂可以确定应主动采取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拆 船厂活动带来相关的风险。拆船厂对潜在溢出和泄漏源进行评审,以确定和其相关的故障类 型,从而确定最恰当和有效的预防措施,这会比较有帮助。例如,圆桶除在填装外都不应打 开,其应处于二级容器或横梁结构中,不应接触随着时间推移可能对其产生腐蚀的雨水。

拆船厂可用溢出防止、控制和应对方案作为手段来告知其防止和响应溢出和泄漏的举措, 并可用作应急响应时的资源以及作为储存、检查和检测的信息储备。保持维护、检查和员工  培训记录很重要。对溢出防止、控制和应对方案进行定期评审也是确定哪些程序能满足其预  定功能并识别该方案的薄弱环节的一个有效工具。

3.4.4.2  防止雨水污染

从工业设施附近的雨水径流对环境有潜在的不利影响。有害物质和废料经不当储存和搬 运后与雨水接触后会增加环境恶化的风险。SRFP 应包括一个方案,以规定为最大限度减少 拆船厂雨水潜在污染应实施和保持的措施。

雨水污染防止方案应包括对拆船厂中所有可能会与雨水、附近受纳水体和雨水排放系统 接触的潜在污染源进行识别。应绘制一份描绘该信息的厂地地图。

在编制了厂地地图后,应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实施控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

 

减少雨水污染的威胁、控制腐蚀和沉积以及保护附近的自然资源。控制措施中可包括最佳管 理举措、维护和检查方案、员工培训和报告。

例如,拆船厂中的一个潜在污染源是对存放从船上卸载的燃料的圆桶、液柜或其他容器 的储存。燃料驳运和储存包括多种潜在污染源,如在驳运时燃料溢出和泄漏至水或地面、圆 桶或容器发生泄漏或圆桶存放区域发生溢流。为最大限度减少雨水污染对环境造成风险的控 制措施可包括将圆桶和其他容器储存在半固定或固定遮盖物下、通过适当尺寸的二级围护控 制圆桶存放区域的溢出或径流、对圆桶存放区进行日常检查以及建立适当的发生溢出或泄漏 时的清洁程序。

制定预防措施是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通过雨水排放的最有效的方法。保持维护、检查和 员工培训记录这点很重要。对雨水管理方案进行定期评审也是确定哪些最佳管理举措能满足 其预定功能并识别方案的薄弱环节的一个有效工具。

3.4.4.3  碎片防止和控制

通过拆船活动导入海洋环境的碎片对环境有潜在的不利影响。SRFP 应包括一个方案, 用以确定为最大限度减少碎片沉积入水中的潜在风险应实施和保持的措施,包括对一些区域 的维护,这些区域中的碎片可能通过风、雨水、潮汐或径流转移到海洋环境中。应实施控制 措施以减少碎片沉积的可能性。

3.4.4.4  事故和溢出报告程序

SRFP 应描述事故和溢出报告程序,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  拆船厂的责任小组、部门或人员的任务和职责是如何分配的,以及其在发生事故时 候的报告职责;

·  报告程序是如何与应急部署和响应计划(EPRP)相关联的; ·  与当地社区的通信链以获得任何必要的援助;和

·  向公众提供信息并开展事故后调查和发布事故后报告的程序。

 

 

附录 1

拆船厂计划建议格式

 

拆船厂计划

1  拆船厂管理

1. 1  公司信息

1.2  培训程序

1.3  工人管理

1.4  记录管理

2  拆船厂操作

2. 1  拆船厂信息

2.2 许可、执照和发证

2.3  对船舶的接受

2.4  制定拆船计划(SRP

2.5  船舶抵达管理

2.6  拆船方法

2.7  完工报告

3  工人安全和健康符合方法

3. 1  工人健康和安全

3.2  关键安全和健康人员

3.3  工作危险评估

3.4  防止对人员健康的不利影响

3.4.1  进入安全程序

3.4.1.1  进入安全标准

3.4.1.2  确定进入安全的适任人员

3.4.1.3  进入安全检查和检测程序 3.4.1.4  氧气

3.4.1.5  易燃空气

3.4.1.6  有毒、腐蚀性、刺激性或烟熏后的空气和残余物

3.4.1.7  适任人员确认进入安全

3.4.1.8  进入安全证书、警告标志和标签

3.4.1.9  进入安全操作措施

3.4.2  热作安全程序

3.4.2.1  热作安全标准

3.4.2.2  确认热作安全的适任人员

3.4.2.3  热作安全检查、检测和确认

3.4.2.4  热作安全证书、警告标志和标签

3.4.2.5  热作安全操作措施

3.4.3  焊接、切割、打磨和加热

3.4.4  圆桶、容器和压力容器

3.4.5  防止从高处坠落和坠落物引起的事故

3.4.6  索具和材料搬运的传动装置和设备

3.4.7  总务管理和照明

 

3.4.8  工具和设备的维护和去污

3.4.9  健康和卫生

3.4.10  个人防护设备

3.4. 11  工人接触和医疗监控

3.5  应急部署和响应计划

3.6  火灾和爆炸预防、探测和响应

4  环境符合方法

4. 1  环境监控

4.2  有害物质管理

4.2. 1  潜在含有有害物质

4.2.2  附加取样和分析

4.2.3 识别、标记和贴标签及潜在船上位置

4.2.4  移除、搬运和修复

4.2.5  移除后的储存和贴标签

4.2.6  处理、运输和处置

4.3    有害物质环境无害化管理

4.3. 1  石棉和含石棉材料

4.3.2    PCB 和含 PCB 材料

4.3.3  消耗臭氧物质(ODS

4.3.4  涂料和涂层

4.3.4.1  防污底化合物和系统(包括三丁基锡(TBT)在内的有机 锡化合物)

4.3.4.2  有毒和高度易燃涂料

4.3.5  有害液体、残余物和沉积物(例如油、舱底水和压载水)

4.3.6  重金属(铅、汞、镉和六价铬)

4.3.7  其他有害物质

4.4  防止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4.4. 1  溢出的防止、控制和应对

4.4.2  防止雨水污染

4.4.3  碎片防止和控制

4.4.4  事故和溢出报告程序

 

拆船厂计划附件

拆船厂地图 组织机构图

许可、执照和发证 简历

 

附录 2

SRFP 中拆船信息示范格式

(关于 3.2. 1(拆船厂信息)和 3.2.2  (许可、执照和发证))

 

拆船厂名称和联系信息

拆船厂名称

 

注册地址

 

拆船厂地址

 

代表和通信地址

 

员工人数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邮箱地址

 

URL

 

工作语言

 

 

 

拆船厂能力

最大拆船能力

DWT GT

LDT 

(breadth) (width)    

可接受的船舶类型

年度拆船能力(以LDT 计)

 

 

 

废料管理能力

 

石棉

移除 储存 加工

消耗臭氧物质

移除 储存 加工

多氯联苯(PCB

移除 储存 加工

防污底化合物和系统

移除 储存 加工

镉和镉化合物

移除 储存 加工

六价铬和六价铬化合

移除

 

 

 

 

储存 加工

铅和铅化合物

移除 储存 加工

汞和汞化合物

移除 储存 处理 加工

多溴化联()苯(PBB

移除 储存 处理 加工

多溴二苯醚(PBDE

移除 储存 处理 加工

多氯化萘(多于 3 个氯原子)

移除 储存 处理 加工

放射性物质

移除 储存 处理 加工

某些短链氯化石蜡(烷烃、C10-C13 、氯)

移除 储存 处理 加工

有害液体、残余物和沉积物

移除 储存 处理 加工

高度易燃和/或导致毒性释放的涂料和涂层

移除 储存 处理 加工

其他以上未列出的非船舶结构部分的有害物质(请 列明)

移除 储存 处理 加工

 

 

 

拆船厂设备和其他信息

拆船厂面积(m2

 

道路面积(m2

 

拆船厂描述(布局、水深、可达性等)

 

起重设备

如:旋臂起重机:60 

可移动式起重机:35 ×1 27 ×1

液压反铲:SH400 ZX330 SK220 ZX200 带剪切、磁铁

液压剪切机:600 ×1

地磅:50 

如:总吨:5 吨、功率:240PS

剪切机

如:容量 600 

O2 供应

如:液化 O2 供应系统:10 m3

气体供应

如:LPG 气瓶

压缩空气

 

灭火器

如:手提式灭火器

废油处理

如:油水分离舱

舱容:约 20 

废物储存

如:储存石棉的集装箱:2

焚烧炉

如:无

电力供应

如:变电站

 

位置

 

位置的划分和分类

如:城市化控制区域

 

 

 

 

周边环境

如:工厂:前采石场、附近有两个码头

住宅:入口处和距入口200 米处有私人住宅

 

 

拆船厂证书和执照(如适用请说明:发证机构、有效期、证书编号等)

 

 

 

 

 

 

 

 

 

 

 

 

 

 

 

 

① 此处列出任何适用证书,例如与废料处理、废料运输相关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如与环境绩效管理系统 相关的、和/或职业健康和安全相关的证书。

 

 

工人证书/执照

证书/执照

姓名

1)石棉搬运管理

Yxxxx******  先生  1

2PCB 搬运管理

Yxxxx******  先生  1

3)指定化学品搬运

4)石棉搬运班组

***** *****先生

***** *****先生

***** *****先生    3 

5)气割

***** *****先生

***** *****先生

***** *****先生    3 

6)焊接

***** *****先生    1

7)锌处理

***** *****先生    1

8)起吊

***** *****先生

***** *****先生

***** *****先生    3 

9)大型起重机

***** *****先生

***** *****先生    2 

10)船员

***** *****先生    1

11)潜水员

12)有害物质移除(A 物质)

***** *****先生    2 

B 物质)

***** *****先生    2 

 

 

 

 

分包商信息

分包商名称

 

注册地址

 

代表和通信地址

 

服务范围

 

服务执照

 

员工人数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邮件地址

 

URL

 

 

 

 

 

 

 

 

 

 

① 提供与拆船厂的分包商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

 

场地地图

 

拆船厂平面(示例)

拆船厂平面图应包括在拆船厂信息中。

 

 

附录 3

拆船过程(从准备直至完工)

 

 

 

 

各利益相关方职责

本公约附则第 16  -对拆船厂的授权

本公约附则第 9  -  批准 SRP

本公约附则第 25

-向船旗国发送声明副本

本公约附则第 18

-制订 SRFP

本公约附则第 9

-  制订船舶特定的 SRP 本公约附则第 24

-  将意向通知其主管当局

-  向其主管当局报告拆船 计划开工时间

本公约附则第 25

-  签发完工声明并向其主 管当局报告

本公约附则第 5

-  船上携带有害物质清 

-  最终确定有害物质清 单包括第 II  III 部分  8 

-  向拆船厂提供信息

本公约附则第 10    -  验证有害物质清单、 SRP  DASR

 

 

附录 4

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文件(ILO

基本 ILO 公约

1999 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工公约》(第 182 号)

1973 年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 号)

1958 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 111 号)

1957 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 105 号) 1951 年同酬公约》(第 100 号)

1949 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 98 号)

1948 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 87 号)

1930 年强迫劳动公约》(第 29 号)

 

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及工作条件的公约

2006 年促进职业安全和健康框架公约》(第 187 号) 1993 年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 174 号)

1990 年夜间工作公约》(第 171 号) 1990 年化学品公约》(第 170 号)

1986 年石棉公约》(第 162 号)

1985 年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公约》(第 161 号)

1981 年职业安全和健康公约 2002 年议定书》(第 155 号)

1981 年职业安全和健康公约》(第 155 号) 1981 年集体谈判公约》(第 154 号)

1979 年职业安全和健康(船坞工作)公约》(第 152 号)

1977 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公约》(第 148 号)

1974 年职业癌症公约》(第 139 号) 1971 年苯公约》(第 136 号)

1971 年工人代表公约》(第 135 号)

1967 年最大负重量公约》(第 127 号) 1964 年工伤津贴公约》(第 121 号)

1963 年机器防护公约》(第 119 号) 1960 年辐射防护公约》(第 115 号)

 

ILO 操作规则

2005 年港口安全和健康》  ISBN 92-2-115287-1

内容概要:安全和健康管理;工作安全体系;港口基础设施、工厂和设备;起重设备和 可卸部件;起重设备和可卸部件的安全使用;海上操作;健康;个人福利设施;应急布置; 起重设备和可卸部件检测。

 

2004 年拆船安全和健康:亚洲国家和土耳其指南》ISBN 92-2-115289-8  (印刷版),

ISBN 92-2-115671-0  (网络版)

内容概要:一般职责、责任和权力及框架;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职业健康服务;作业 规划;预防和保护措施;有害物质管理;防止物理、生物、人机工程和心里危害的措施;工 具、机器和设备安全要求;能力和培训;个人防护设备和防护服;意外和应急部署;特殊保 护;福利。

 

 

2003 年非铁金属行业安全和健康》ISBN 92-2-111640-9

内容概要:一般预防和保护原则;特定于非铁金属生产过程的预防和保护;回收非铁金 属;对有害物质、 电场和磁场、光辐射、热噪声和振动的职业接触极限。

 

2001 年工作场所中的环境因素》ISBN 92-2-111628-X

内容概要:一般义务、职责、责任和权力;一般预防和控制原则;有害物质;电离辐射; 电场和磁场;光辐射;热和冷;噪声;振动;职业接触极限。

 

1996 年工作场所中酒精和药物相关问题管理》ISBN 92-2-109455-3

内容概要:制定工作场所中酒精和药物规定;通过好的雇佣制度来减少酒精和药物相关 问题的措施;对工作场所中酒精、合法和非法药物的限制;通过信息、教育和培训程序进行 预防。

 

1996 年海上和在港船上事故预防》ISBN 92-2-109450-2

内容概要:船上紧急情况和应急设备;安全进入船舶的通道;在船舶附近安全移动;进 入和在围蔽或密闭处所工作;人工抬起和搬运;工具和材料;焊接、火焰切割和其他热作; 在高空和舷外作业;涉及有害和刺激性物质和放射物的作业;对电线和纤维绳的保养;在机 械处所工作。

 

1996 年对职业事故和疾病的记录和通知》ISBN 92-2-109451-0

内容概要:对职业事故、职业疾病和危险事故的记录、通知和调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1993 年工作中化学品使用安全》ISBN 92-2-108006-4

内容概要:分类体系;标签和标记;化学品安全数据表;操作控制措施;工作系统和实 践;个人防护;工作场所中的监控;医疗和健康监督;事故、职业疾病和其他意外事件的调 查和报告。

 

1988 年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时的安全、健康和工作条件》ISBN 92-2-106122-1

内容概要:附录A:职业安全和健康检查表,以对工厂或生产过程的设计和操作进行危 险控制。

 

1984 年石棉使用安全》ISBN 92-2-103872-6

内容概要:接触极限;工作场所中的监控;一般预防方法;个人防护;房产和工厂的清 扫;包装、运输和储存;石棉废料的处理;对工人健康的监督;在港口和集装箱码头搬运石 棉纤维;建造、拆除和更改作业;不同国家的接触极限。

 

1983 年钢铁行业职业安全和健康》ISBN 92-2-103471-2

内容概要:工作站、工作场所、行车道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维护、修理和拆除;电、工 具、机器防护和气体系统;运输和搬运;对健康有害的物质和介质;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设备; 医疗服务和监督、安全和健康组织、卫生和福利。

 

1974 年船舶建造和船舶维修安全和健康》ISBN 92-2-101199-2

 

内容概要:工作场所、其方法和设备;搭脚手架和台子;梯、台阶、通道和坡道;起重 设备;绳、链和附件;手动工具、便携式电工工具;涉及有害和刺激性物质和放射物的作业; 焊接、火焰切割和其他热作;在密闭处所和危险空气下作业;水运工人;工作服和个人防护 设备;医疗服务和监督、安全和健康组织、卫生和福利。

 

其他指南

ILO-OSH 2001 年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体系指南》ISBN 92-2-111634-4

内容概要:组织中的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体系;方针;组织;计划和实施;评估;改进 措施。

 

附录 5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其他机构相关文件和参考资料

 

文件

1989 年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2001年斯德哥尔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公约》 1987 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参考资料

《船舶完全或部分拆除时环境无害化管理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Portals/4/Basel%20Convention/docs/meetings/sbc/workdoc/techgships- e.pdf

《发展中国家有害废料管理培训资源包》 http://www.basel.int/pub/pub.html

《经更新的对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 由其构成或经其污染的废料的环境无害 化管理一般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Portals/4/Basel%20Convention/docs/pub/techguid/tg-POPs.pdf

《经更新的对含有多氯联苯(PCB)、聚氯三联苯(PCT)或多溴化联()苯(PBB)、 由其构成或经其污染的废料的环境无害化管理一般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Portals/4/Basel%20Convention/docs/pub/techguid/tg-PCBs.pdf

《由元素汞构成的废料和包含汞或经汞污染的废料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Implementation/TechnicalMatters/DevelopmentofTechnicalGuidelines/ AdoptedTechnicalGuidelines/tabid/2376/Default.aspx

《巴塞尔公约原为石油和来源于石油的废油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Portals/4/Basel%20Convention/docs/meetings/sbc/workdoc/old%20doc s/tech-y8.pdf

《废铅酸电池环境无害化管理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Portals/4/Basel%20Convention/docs/pub/techguid/tech-wasteacid.pdf 《巴塞尔公约废油提炼或其他废油重用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Portals/4/Basel%20Convention/docs/meetings/sbc/workdoc/old%20doc s/tech-r9.pdf

《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环境无害化回收/再利用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Portals/4/Basel%20Convention/docs/pub/techguid/r4-e.pdf 《生物医学和卫生保健废料环境无害化管理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Portals/4/Basel%20Convention/docs/pub/techguid/tech-biomedical.pdf 巴塞尔公约特制的垃圾填埋场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Portals/4/Basel%20Convention/docs/meetings/sbc/workdoc/old%20doc s/tech-d5.pdf

《巴塞尔公约陆地焚烧炉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Portals/4/Basel%20Convention/docs/meetings/sbc/workdoc/old%20doc s/tech-d10.pdf

① 可登陆以下网址获得完整的巴塞尔公约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Implementation/TechnicalMatters/DevelopmentofTechnicalGuidelines/AdoptedTechnicalGui delines/tabid/2376/Default.aspx.

 

《巴塞尔公约有害废料物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技术指南》

http://www.basel.int/Portals/4/Basel%20Convention/docs/meetings/sbc/workdoc/old%20doc s/tech-d8d9.pdf

《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建议案》

http://www.unece.org/trans/danger/publi/unrec/English/Recommend.pdf 《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和标记全球协调系统(GHS)》

http://www.unece.org/trans/danger/publi/ghs/ghs_rev03/03files_e.html

 

附录 6

拆船厂应准备搬运的船上发现的物质

(包括在有害物质清单(IHM)第 III 部分中)

煤油

石油溶剂 润滑油

液压油 防粘剂

燃料添加剂

发动机冷却剂添加剂 防冻液

锅炉和给水处理和试验试剂

脱离子剂再生化学品 蒸发器定量和除锈酸 涂料稳定剂/锈稳定剂 溶剂/稀释剂

涂料

化学制冷剂 电池电解液

酒精/甲基化酒精

乙炔 丙烷 丁烷 氧气

二氧化碳

全氟化碳(PFC 甲烷

氢化氟烃(HFC  一氧化二氮(N2O 六氟化硫(SF6

燃料舱:如燃油 油脂

燃料气体

电池(包括铅酸蓄电池)

农药/杀虫剂喷雾剂 灭火器

化学清洁器(包括电气设备清洁器、除积碳器) 清洁剂/漂白剂(潜在液体)

各种药品

消防服和个人防护设备 含有有害物质的备件

 

环保会 MEPC.211(63)决议

2012  3  2 日通过) 2012 年拆船厂授权导则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 护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20095月举行的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会议通过的《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 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香港公约), 以及六份会议决议,

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16. 1条要求缔约国应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对适用本公约的船 舶进行拆除,或按香港公约正文第3.4条视作类似的船舶进行拆除的拆船厂予以授权,

还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15.3条要求各缔约国应建立机制确保拆船厂符合本公约要求, 包括建立和有效使用各项检查、监控和执行规定,该机制可包括审核计划,由主管当局或缔 约国认可的组织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实施,

牢记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会议在其决议4中提请本组织将制定全球统一和有效实 施及执行公约相关要求的指南作为一项紧急事宜,

在其63届会议上审议了拆船工作组制定的2012年拆船厂授权导则草案,

1.    通过2012年拆船厂授权导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提请各国政府尽快或在香港公约对其适用时应用本导则;和

3.    要求本委员会对本导则保持审议。

 

附件

2012年拆船厂授权导则 目录

1    引言

1. 1  本导则的目的

1.2  本导则的方法

 

2    定义

 

3    确定负责授权的主管当局

 

4  授权申请

4. 1  通则

 

5    签发授权进行拆船证明(DASR)的必要文件

5. 1  通则

5.2  管理有害物质

5.3  其他要求

 

6    文件验证

 

7    现场检查

 

8    DASR 的签发、修正、中止、撤销和换新

8. 1  通则

8.2  确保建立和有效使用各项检查、监控和执行规定的机制

8.3  签发

8.4  修正

8.5  中止

8.6  撤销

8.7  换新

 

9    有效期

 

10    资料的送交

10. 1  主管当局认可的组织

10.2  违章事件和制裁

 

1  引言

1.1  本导则的目的

本导则为缔约国按《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以下简称“本公

 ”)的要求建立拆船厂授权机制提供建议。

本导则应主要由主管当局和主管当局认可的组织予以使用。本导则还可能对拆船厂为授 权过程做准备有用。

1.2  本导则的方法

本公约正文第6条和附则第16条要求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对适用本公约的船舶进行拆 除,或按本公约正文第3.4条视作类似的船舶进行拆除的拆船厂予以授权。

本导则为建立拆船厂授权机制提供指导,包括下列方面:必要文件、文件验证、现场检 查、审核计划、与签发、修正、中止、撤销和换新授权进行拆船证明(DASR)有关的具体 程序性活动、DASR的有效期、资料的送交和对拆船厂活动的监控。

 

2  定义

本导则所用术语与本公约中定义的术语含义相同。就本导则而言,适用以下附加定义。

2. 1  主管当局认可的组织系指经主管当局按本公约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指定的,代 表主管当局执行相关任务的组织。

2.2  确定系指主管当局决定是否签发、修正、中止、撤销或换新DASR的过程。

 

3.  确定负责授权的主管当局

根据本公约要求,缔约国应指定一个或多个主管当局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拆船厂进行  授权。主管当局应确定一个单一联络点作为主管当局、主管机关和拆船厂之间的中心通信伙  伴。主管当局可委托其认可的组织对拆船厂进行授权(第16.2条)。缔约国应确定委托主管  当局认可的组织进行拆船厂授权的程度,并将其授权给这些组织的具体责任和授权条件通知  本组织,以分发至各缔约国。对主管当局认可的组织的授权程度因各缔约国决定而不同。在  任何情况下,主管当局都应对授权书完全负责(第16.3条)。此后本导则中的“主管当局  应解释为“主管当局 ”或“主管当局认可的组织 ”,取决于各缔约国对该组织授权的程度。

在承担主管当局委托的职责时,主管当局认可的组织应与主管当局相协调。

主管当局应确保其认可的组织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具备从事授权任务的相关资质和 专业知识。

如果主管当局认可的组织被委托进行拆船厂授权,则应在该组织和主管当局之间建立一 套信息流跟踪系统。

主管当局应对其认可的组织建立评估、控制和审核系统。

 

4.    授权申请

4.1  通则

拆船厂应向主管当局提交拆船授权申请。正式申请应附上一份填写完整的拆船厂计划 SRFP 。拆船厂和主管当局可在正式申请提交前进行初步讨论。

主管当局应注意到在地区和/或国家法律和规则中规定的本公约范围之外的任何要求和 义务,并适用于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业的拆船厂。

本公约或本导则不妨碍缔约国以可能顾及技术发展,先进操作、规范和标准的技术标准、 操作规则和/或导则对本公约的要求进行补充,以进一步降低对职业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造 成的风险和其他任何与拆船有关的不利影响,也不妨碍在进行拆船厂授权过程中使用这些补 充要求。

 

拆船厂应提交一份正式申请并确保其填写完整。拆船厂有责任评估其作业产生的影响并 论证应如何管理拆船作业, 以符合本公约和相关国家和/或地区法律的要求。

如果申请不完整,主管当局可要求附件文件和/或退回申请。拆船厂可在申请中利用或 附上其他资料来源,并如适合时,鼓励使用现有资料。

 

5.    签发授权进行拆船证明(DASR)的必要文件

5.1  通则

《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 拆船厂导则 中所述和第 18 条要求的 SRFP 应用

作签发 DASR 的主要文件。

适用的国际或国内法律要求的其他任何文件和/或证书,包括与拆船活动相关的文件和/ 或证书,应与申请一同提交。

主管当局应确保拆船厂具备一个管理系统并在文件中有所描述,同时具备旨在保护人员 健康和环境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相关程序和技术。主管当局应检查 SRFP 是否包括本 公约附则第 18 条规定的政策、计划、系统和其他因素。

5.2 管理有害物质

主管当局应检查拆船厂是否已建立、执行并维护了对有害物质和废料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程序。

主管当局应检查拆船厂是否具备程序确保在经适当培训和配备装备的工人在切割之前 对有害物质清单中列明的所有有害物质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予以识别、标记、包装和拆除, 然后存放并由特许车辆运送至废料管理厂。

主管当局应检查拆船厂是否已建立程序在签发DASR之前将所有有害物质和废料送至 经授权的废料管理和处置场地。证明这些场地符合国家规则的文件也应经主管当局检查。 主管当局应确保拆船厂已建立程序管理所有拆船活动产生的废料,这些废料应与可回收材料 和设备分隔放置并予以标记,在不会对工人、人员健康或环境带来风险的条件下存放。

5.3  其他要求

拆船厂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满足适用的国际和国家法律要求。

拆船厂应确保计划中的和进行的活动尊重拆船厂所在地和作业地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规 则中关于土地使用所规定的限制。

主管当局可要求对拆船厂进行环境影响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下列指导。

可进行研究以评估拆船厂造成的潜在环境影响作为确定和优先考虑拆船厂环境因素的 依据。如果计划一个新的拆船厂,研究可提供确定该地点是否适合拆船活动的依据。如果实 际项目包括一个已经用作拆船或类似活动的场地,则研究可包括对该地点的环境评估。建议 在计划阶段尽早开展研究。

研究可特别强调拆船厂是否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有不利影响,且这些影响是否在适 用的国际和/或国内法律规定的可接受的限制范围内:

l 特别区域的动植物;

l 水文地质;

l 地表和地下水;

l 土壤结构;

l 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和

l 空气质量。

研究可特别关注释放造成的重大环境影响,确定并量化可能向任何媒介释放的污染物质 及其影响。 着重注意大规模释放和更有害污染物的释放,这些释放可能造成最重大的影响。

① 如果这些规则依据适用的国际协议,该协议也应予以参考。

 

相反,任何不可能造成任何严重影响的低级别释放无需进行评估。但是,应考虑到其他能用 相同方式造成污染的物质。

研究可特别注意:

. 1  原料的消耗和性质:

可考虑选择使用更少的资源或使用不太可能带来有害或污染风险的物质; .2  废料问题:

可考虑年度物料流,物料流由进厂拟拆除的船舶以及产生并流出拆船厂的废料组成。 这可包括拆船厂可接收和存放的废料类别,取决于拆船厂计划拆除的船舶,对每一类 别:

-  拆船厂可接收的最大数量;

-  对每种废料的最大储存容量;和

-  拆船活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危害和可能减轻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措施。 .3  事故:

可考虑由可能发生的事故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相关风险,包括为降低风险和危害而采

取的措施的可行性和对事故的响应;和 .4  场地恢复:

可考虑拆船作业是否会有污染场地的风险,包括提前计划报废以及在关闭后恢复场地。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判断不同环境影响的相对严重性。进行比较时,某些基本参数可有 助于得出结论。例如,当其他所有因素,诸如直接严重性相同时,长期不可逆的影响比短期 可逆影响更严重。

 

6.    文件验证

主管当局应对申请,包括其文件进行评估和验证。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完成评估和验证, 如可能应在3个月内。

文件经审议和评估之后,评估和验证的过程应包括进行一次第7节中规定的现场检查。 如果申请被拒,主管当局应通知拆船厂拒绝的原因。

 

7.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在拆船厂进行。主管当局负责计划和执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涉及或使用 当地或国家劳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报告。

现场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文件与拆船厂实际布置和作业的一致性。

首次现场检查应提前告知拆船厂以确保可能遇到所有相关人员。 现场检查之前、之中和之后,应由拆船厂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

应考虑安全问题并在整个现场检查过程中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包括与人员保护有关的 措施。

检查应关注所建立布置的功能性,重点是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对包括有害废料和碎片在  内的物质的处理。检查应涵盖拆船厂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全体工作人员以最大产能作业的情况。

现场检查应验证具有SRFP且得到完全执行。应特别验证下列因素: . 1  SRFP对拆船厂所有人员的可用性;

.2  通过采访所有类别人员和监督演习的方式评估管理层、适任人员和根据被指派的任 务和职责划分的工人,包括诸如急救人员和消防员在内的具有特殊职责人员对SRFP 的了解;和

.3  通过对下列作业程序的执行验证对SRFP目标的实施:

l 船舶准备过程;

 

l 监控进入安全和热作安全条件;

l 拆解过程;

l 热作过程;

l 有害物质和废料管理(保护措施和拆除、运送、存放和处理);

l 应急部署。

现场检查应为下列活动确定例行程序: . 1  制订和使用拆船计划;

.2  按照有关要求和要求的证书接受船舶; .3  报告和后续事件;和

.4  根据本公约规则的要求以安全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进行作业。

现场检查应验证申请中所述的拆船厂的可用性、规模,限制和一般机构设置。任何为便 于拆船过程而建立的布置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描述,与拆船厂作业有关的任何限制也应在报 告中描述。

应对所有使用建立的程序、方法、布置和设施拆除、存放、加工(焚烧、再利用和特定 处理),运送和处理有害物质和废料的场地进行检查。检查应验证拆船厂是否设计并建造以 管理申请中包括的任何有害物质和废料。

如果拆船厂以分包的形式通过一个或多个承包商从事与本公约要求相关的任何活动,应 对承包商进行相同的验证就如同拆船厂自身从事活动一样。拆船厂负责向主管当局提供要求 的资料以验证上述承包商,作为对拆船厂总体评估的一部分。

现场检查还应包括一次实际测试以评估对与应急部署和响应相关的措施的执行。这可包 括对拆船厂进行一次不予通告的完整评估或在应急部署和响应计划中规定的类似程序。

主管当局应具有向拆船厂提供详细资料和授权过程分析的程序。这种程序可包括主管当 局提供给拆船厂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数据和对结果的评估。

DASR的附件(本公约附则的附录5)可用作计划现场检查的指导。

如果拆船厂在建或未完全作业,应尽实际可行进行现场检查,主管当局可根据某些要求 和条件视情况签发DASR 。在此情况下,在拆船厂完全作业之后应进行一次附加的后续现场 检查。根据后续现场检查的结果,主管当局可中止、修正或撤销DASR

 

8.    DASR的签发、修正、中止、撤销和换新

8.1  通则

如本公约附则第16.5条规定,缔约国应确定签发、撤销、中止、修正和换新授权书的期 限。

8.2  确保建立和有效使用各项检查、监控和执行规定的机制

按本公约附则第15.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建立机制确保建立和有效使用各项检查、监控 和执行规定,包括进入权和采样权。该机制可包括审核计划,由主管当局或主管当局认可的 组织实施。如果缔约国建立的审核计划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则,缔约国应在任何审核前提供审 核计划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l 审核频率:应在DASR有效期的中期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和

l 审核过程:包括由拆船厂提交一份内容包括拆船活动总结和对拆船厂代表或管理者 的采访以及现场检查的书面报告。

在必要时,主管当局应建立签发DASR之后在拆船厂进行后续现场检查的程序。

8.3  签发

如果文件验证过程和现场检验证明合格,主管当局应向拆船厂签发一份DASR 应在收到所有要求的文件并且成功完成现场检查之后签发DASR

 

DASR的附件(本公约附则的附录5)必须永久附于DASR之后。附件所要求的大多数资 料可在拆船厂导则中所述的SRFP中获得。

DASR应随时保存在拆船厂。

8.4  修正

主管当局可适时修正DASR 。修正程序可由主管当局或拆船厂启动。主管当局可在修正 DASR之前要求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以验证是否符合本公约要求。拆船厂应向主管当局提供相关 文件并对SRFP进行更新。

鼓励对DASR进行修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    拆船厂申请修正DASR以扩大授权范围;例如,在对拆船厂进行了投资并增加了应 DASR中反映的新产能之后;

2.    由于主管当局方面有令人信服的需求而引发对DASR的修正;例如,有新的国内规 则生效;

3.    主管当局在事故后进行调查而引发对DASR的修正;

4.    由于拆船厂的作业与SRFP的要求不符,从而影响DASR的内容,由此引发对DASR 修正;和

5.    由于拆船厂可拆除、存放和加工的有害物质发生变化而引发对DASR的修正。

8.5  中止

如主管当局有资料证明拆船厂不再满足DASR的要求和条件,可中止DASR或要求拆船 厂采取纠正措施。主管当局可暂时或无限期中止DASR ,取决于拆船厂之后的符合程度。在 中止期间,拆船厂不可授权进行拆船活动,除非主管当局规定拆船厂可继续某些不会对保护 人员健康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活动。

如作为审核的一部分而进行的现场检查受到拆船厂无正当理由的限制,主管当局可中止 DASR

8.6  撤销

如主管当局有资料证明拆船厂不再满足DASR的要求和条件,可撤销DASR 。如果拆船 厂严重或反复不符要求并且中止DASR并未呈现出足够的补救措施,主管当局一般应对此保 留撤销。只有当拆船厂向主管当局提交新的申请证明拆船厂完全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和相关导 则要求之后,主管当局可恢复对拆船厂的授权。

拆船厂任何影响授权条件的措施或改变将促使进行新的检查。如该检查显示授权条件不 再具备,则应撤销DASR

8.7  换新

主管当局在收到拆船厂书面申请后可对DASR进行换新。拆船厂应以上述第6节中与拆 船厂初次授权申请相关的修订文件作为对申请的支持。主管当局可决定在换新DASR之前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

 

9.    有效期

签发DASR的有效期应由缔约国确定,但不超过5年。

如果拆船厂变更所有权,则新的拥有者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如有可能,不超过30天通 知主管当局以便其对DASR进行相应的修正。新的拥有者应书面确认将完全符合所有要求, 包括SRFP和本公约。新的拥有者还应提供主管当局要求的任何支持文件。如果拆船厂的作 业发生改变从而影响了授权条件,主管当局可相应修正、中止或撤DASR并通知新的拥有 者。

 

10.  资料的送交

 

10.1  主管当局认可的组织

缔约国应将其授权给主管当局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责任和授权条件通知本组织,以分发至 各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主管当局都应对所签发的授权书完全负责(第16.3条)。

可要求主管当局认可的组织保留一份具备执行缔约国要求任务的足够专业知识的验船 师清单。

各缔约国应向本组织送交,并由本组织分发一份经授权按本公约规定在管理拆船控制有 关事宜方面代表该缔约国行事的主管当局认可的组织和指定的验船师的清单,以及主管当局 认可的组织或指定的验船师的具体职责和授权条件(正文第12.3条)。

10.2  违章事件和制裁

如果发生指控的违章事件,管辖该拆船厂的缔约国应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迅速通知报告 所指控的违章事件的缔约国以及本组织。

如果缔约国在收到信息后一年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其应将未采取行动的原因通知报告所 指控的违章事件的缔约国以及本组织。

如某一缔约国收到另一缔约国的调查请求连同有关拆船厂正在、已经或将要违反本公约 任何规定进行操作的充分证据,该缔约国应对在其管辖范围内操作的该拆船厂进行调查,并 形成报告。任何此类调查报告,包括已采取或将采取行动的相关信息(如有时) ,应送交请求 调查的缔约国,并送交本组织以采取适当的行动。

当发生本公约正文第9条规定的所指控的违章事件时,拆船厂应立即通知主管当局。

 

环保会 MEPC.369(80)决议 (2023  7  7 日通过)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修正案 附录II修正案

(压载水记录簿格式)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 护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

还忆及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BWM 公约)第 19 条,该 条规定了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公约修正案供各缔约国通过的 职能,

在其第 80 届会议上,审议了提出的 BWM 约附录 II 关于压载水记录簿格式的修正案,

1     BWM 公约第 19(2)(c)条规定,通过附录 II 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BWM公约第19(2)(e)(ii)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248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 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通知秘书长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BWM公约第19(2)(f)(ii)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 受后,应于20252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BWM公约第19(2)(d)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 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BWM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 BWM 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6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制定 BWM 公约核准无误的综合文本。

 

附件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修正案

 

 

附录 II

压载水记录簿格式

 

1     附录 II 替换如下:

压载水记录簿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船名

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识别号、船舶编号或呼号

总吨位

国旗

总压载水容量(立方米)

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号

时期:从 至:

 

与压载水管理计划对应的标识船舶压载舱的示意图(包括设计为可载运压载水的任何多用 途液舱、处所或舱室),是压载水记录簿所需的且应是压载水记录簿的一部分。

前言

 

按《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附则第 B-2 条,应对每一压载水作业作出记 录。这包括在海上和向接收设施的排放。

“压载水 ”系指为控制船舶的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在船上加装的水及其悬浮物。 压载水管理应符合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并考虑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关于填写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事项,应考虑本组织将制定的任何导则。

船上的压载水容量应以立方米来估计。意识到估计压载水容量的精确性是有待解释的。

 

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事项

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事项应在下列每一情况下填写:

(A)       将压载水从水生环境加装至船上时(压载作业)

. 1    开始时间和位置(加装港口或纬度/经度)

.2    完成时间和位置(加装港口或纬度/经度和加装时的最小水深) .3    受影响液舱的标识

.4    估计的加装量和最后留存的总量(立方米)

.5    是否按认可的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 .6    压载水处理方法

(B)       将压载水排放到水生环境中时(卸压载作业)

. 1    开始时间和位置(排放港口或纬度/经度)

.2    完成时间和位置(排放港口或纬度/经度和排放时的最小水深) .3    受影响液舱的标识

.4    估计的排放量和最后留存的总量(立方米)

.5    是否按认可的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 .6    压载水处理方法

 

(C)       当进行压载水置换, 内部循环处理或舱内处理时

1           压载水置换

. 1    开始时间和位置(纬度/经度) .2    完成时间和位置(纬度/经度)

.3    置换时距离最近陆地的最小距离和最小水深或如适用,按第 B-4.2 条标识指定的 置换区域

.4    是否按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并说明使用的压载水置换方法(顺序法或溢流法或稀 释法)

.5    受影响液舱的标识

.6    置换的总量和船上的最后总量(立方米) .7    吸入的压载水的处理方法

2           压载水内部循环处理或舱内处理

. 1    开始时间 .2    完成时间

.3    受影响液舱的标识(如适用,标识出来源舱和目的舱) .4    (通过循环或舱内)处理的总量(立方米)

.5    压载水处理方法

(D)       从港口设施或接收设施加装压载水或将压载水排放至港口设施或接收设施

. 1    加装/排放的开始时间和位置(说明设施名称) .2    完成时间

.3    进行的作业(加装或排放) .4    受影响液舱的标识

.5    总量(立方米)和船上最后留存量 .6    是否按认可的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 .7    船上压载水处理方法

(E)       压载水的意外排放/进入或其它异常加装或排放

. 1    进入/加装/排放的开始时间和位置(港口名称或纬度/经度) .2    完成时间

.3    进行的作业(进入、加装或排放)

.4    受影响液舱的标识

.5    压载水总量(立方米)

.6    说明进入、加装、排放或损失的情况,产生原因,所使用的任何处理方法和一般 说明

(F)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故障和不可操作

. 1    压载水管理系统故障的时间和位置(港口名称或纬度/经度) .2    进行的作业(说明加装或排放)

.3    问题描述(例如警报类型或对于情况的其他描述)

.4    压载水管理系统可操作的时间和位置(港口名称或纬度/经度)

(G)       压载舱清洁/冲洗,沉积物移除和处置

. 1    开始压载舱清洁/冲洗,沉积物移除或处置的时间和船舶位置(港口名称或纬度/ 经度)

.2    结束压载舱清洁/冲洗,沉积物移除或处置的时间和船舶位置(港口名称或纬度/ 经度)

.3    液舱标识(根据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压载舱名称)

  故障和不可操作包括故障、切断或表明压载水管理系统故障的关键警报,这可能表明不符合 D-2 标准( 规信息和警告除外)

 

.4    排放或处理至接收设施(说明数量(立方米)和设施名称)

.5    根据压载水管理计划排放或处理至水生环境(说明数量(立方米)、距离最近陆 地的距离(海里)和最小水深(米))

(H)       额外的操作程序和一般说明

 

压载水记录簿页的示例

船名:

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识别号、船舶编号或呼号

 

日期

代码   (字母)

项目   (编号)

作业记录/负责的高级船员签字

 

 

 

 

 

 

 

 

 

 

 

 

 

 

 

 

 

 

 

 

 

 

 

 

 

 

 

 

 

 

 

 

 

 

 

 

 

 

 

 

 

 

 

 

 

 

 

 

 

 

 

 

 

 

 

 

 

 

 

 

 

 

 

 

 

 

 

 

船长签字 

 

环保会 MEPC.381(80)决议 (2023  7  7 日通过)

确定MARPOL附则I15.315.534.334.5条关于红海和亚丁

湾特殊区域的生效日期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 护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

注意到《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  I 的第 1. 11.4  1. 11.6 条将红海和亚丁湾区域定义为就该附则而言的特殊区域,

还注意到根据 MARPOL 附则 I 的特殊区域的定义,即在该海域中, 由于其海洋学的和 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 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进一步注意到海岸线与红海特殊区域接壤的缔约国(包括吉布提、埃及、约旦、以色列、 沙特阿拉伯、索马里和苏丹) 向本委员会第 80 届会议提供的信息,即按 MARPOL 附则 I   38.8 条规定,在上述特殊区域内的所有港口和装卸站设有充分的接收设施,

注意到海岸线与亚丁湾特殊区域接壤的缔约国(包括吉布提和索马里) 向本委员会第 80 届会议提供的信息,即按 MARPOL 附则I  38.8 条规定,在上述特殊区域内的所有港口 和装卸站设有充分的接收设施,

审议了确定 MARPOL 附则I  1. 11.4  1. 11.6 条关于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的排放要 求的生效日期的事宜,

1     MARPOL 附则 I  38.8.1 条规定,决定 MARPOL 附则 I  15.3 15.5 34.3 

34.5 条关于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的排放要求应于 2025  1  1  日生效;

2    鼓励成员国政府、行业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立即自愿地符合关于红海和亚丁湾特 殊区域的特殊区域要求;

3    要求秘书长按 MARPOL 附则I  38.8.1 条规定,在 2023  12  31 之前将上述决 定通知所有 MARPOL 缔约国政府;

4    还要求秘书长将上述决定通知本组织所有成员国政府。

 

环保会 MEPC.382(80)决议 (2023  7  7 日通过)

确定MARPOL附则V6条关于红海特殊区域的生效日期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 护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

注意到《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  V 的第 1. 14.4 条将红海区域定义为就该附则而言的特殊区域,

还注意到根据 MARPOL 附则 V 的特殊区域的定义,即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 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 污染海洋,

进一步注意到海岸线与红海特殊区域接壤的缔约国(包括吉布提、埃及、约旦、以色列、 沙特阿拉伯、索马里和苏丹) 向本委员会第 80 届会议提供的信息,即 MARPOL 附则 V   8.2 条规定,在上述特殊区域内的所有港口和装卸站设有充分的接收设施,

审议了确定 MARPOL 附则 V  6 条关于红海特殊区域的排放要求的生效日期的事宜,

1     MARPOL 附则 V  8.2 条规定,决定 MARPOL 附则 V  6 条关于红海特殊区域 的排放要求应于 2025  1  1  日生效;

2    鼓励成员国政府、行业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立即自愿地符合关于红海特殊区域的 特殊区域要求;

3    要求秘书长按 MARPOL 附则 V  8.2 条规定,在 2023  12  31 之前将上述决定 通知所有 MARPOL 缔约国政府;

4    还要求秘书长将上述决定通知本组织所有成员国政府。

 

环保会 MEPC.383(81)决议 2024  3  22 日通过)

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修正案

 A-1  B-2 条修正案 (电子记录薄的使用)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 护委员会职能的第 38(a)条,

还忆及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BWM 公约)第 19 条, 该条规定了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公约修正案供各缔约国通过的 职能,

在其第 81 届会议上,审议了BWM 公约附录 II 关于压载水记录薄格式的提出的修正案,

1     BWM 公约第 19(2)(c)条规定,通过 BWM 公约附录 II 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 决议附件;

2    BWM公约第19(2)(e)(ii)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254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 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通报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按BWM公约第19(2)(f)(ii)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 应于202510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BWM公约第19(2)(d)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 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 BWM 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6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制定 BWM 公约核准无误的综合文本。

 

 

附件

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修正草案

(电子记录薄的使用)

 

A-1 定义

 

1    现有 8 后新增9 如下:

9    电子记录薄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一种设备或系统,用于按照本公约的要求, 以电 子方式记录每次压载水操作的记录事项, 代替硬拷贝记录薄。 

 

B-2

压载水记录薄

 

2    1替换如下:

 1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备有一份压载水记录簿。该记录簿可以是一份电子记录簿,或 可以被合并到其它记录簿或系统中,并应至少载有附录 II 规定的信息。 电子记录 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3    5替换如下:

5    每一压载水作业均应及时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完整记录。每一记录均应由负责有 关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均应由船长签字,或对于电子记录事项组, 应由船长及时予以验证。压载水记录簿中的记录事项应以该船的工作语言填写。如 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该记录事项应载有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当填写的记录事项也使用了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官方国家语言时,在发生 争端或有不一致时,应以此种语言填写的记录事项为准。 

 

 

 

 

 

 

 

 

 

 

 

 

 

 

 

 

 

 

 

 

 

 

① 参见《按照 BWM 公约使用电子记录薄导则》(可能经修正的 MEPC.372(80)决议)。

 

环保会 MEPC.385(81)决议 2024  3  22 日通过)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 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

MARPOL附则VI修正案

(低闪点燃料和其他燃油相关问题、船用柴油机替代蒸汽系统、IMO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IMO DCS)中的数据可获得性和纳入运输功 数据和增强颗粒度)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 护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

还忆及《经 1978  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16 条,该条规定了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和通过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在其第 81 届会议上,审议了提出的 MARPOL 附则 VI 关于低闪点燃料和其他燃油相关 问题、船用柴油机替代蒸汽系统、IMO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IMO DCS 中的数据可获得 性和纳入运输功数据和增强颗粒度的修正案,该修正案 MARPOL  16(2)(a)条予以分发,

1     MARPOL  16(2)(d)条规定,通过 MARPOL 附则 VI 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 议附件;

2    MARPOL16(2)(f)(iii)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252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 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 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MARPOL16(2)(g)(ii)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 受后,应于202581日生效;

4    还提请各缔约国政府对202511日起提交至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的信息尽早 应用附录IX的修正案;

5    要求秘书长按MARPOL16(2)(e)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 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MARPOL缔约国政府;

6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 MARPOL 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

MARPOL附则VI修正案

(低闪点燃料和其他燃油相关问题、船用柴油机替代蒸汽系统、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

IMO DCS 中的数据可获得性和纳入运输功数据和增强颗粒度)

 

 2   定义

1    1. 14 替换如下:

 1. 14    燃油系指交付船上并使用的任何燃料。 

2    现有 1.32 后新增 1.33 如下:

 1.33    气体燃料系指温度为 37.8℃时,蒸汽压力超过 0.28 MPa 绝对压力的燃油。* 

*  参见《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 规则)2.2.18

 

 

 13   氮氧化物(NOx

重大改装

3    2.2 替换如下:

“2.2    如重大改装涉及船用柴油机被非完全相同的柴油机替代,或涉及新增安装柴油 机,则在替代或新增柴油机时的本条标准应适用。就本条而言,安装船用柴油机替代 蒸汽系统应被视为替代柴油机。仅对替代柴油机而言,如其不能符合本条 5. 1.1 所述 标准(III 级,如适用 则该替代柴油机应符合本 4 所述标准(II  并考虑 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主管机关应按本条规定告知本组织 2025  8  1  日或以后安装  II 级而非 III 级替代柴油机的情况。 

 

*  参见《防污公约附则VI  13.2.2 条要求的关于不要求满足 III 级标准的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机 2024 年指南》(MEPC.386(81)决议)。

 

 

 14   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质

4    12 替换如下:

 12    上述 10  11 的要求不适用于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使用的燃油日用系统。 

 

 

 18   燃油的提供和质量

5    3 的现有起首替换如下:

3    交付的并作为本附则适用的船上使用的燃油应符合下列要求: 

 

6    3.2 的现有起首替换如下:

3.2    以石油精炼之外的方法得到的燃油应不:  7    4 替换如下:

4    本条不适用于固态煤或核燃料。本条 5. 1 8. 1  8.2 不适用于低闪点燃料或气 体燃料。 

8    5  由新的 5. 1  5.2 替换如下:

5. 1    对受本附则第 5 条和第 6 条约束的每一艘船舶,应以燃油交付单的方式对交 付并在该船使用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该交付单应至少包含本附则附录 V 中规定 的资料。

5.2    对受本附则第 5 条和第 6 条约束的每一艘船舶,应以燃油交付单的方式对交付 并在该船使用的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的细节加以记录,该交付单应至少包含本附则 附录 V 条目 1  6 中规定的资料,附有相关温度的由适合燃料类型的试验方法确定 的密度,和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字并书面证明的声明,表明燃油符合本条 3 。此外, 交付并在该船使用的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的硫含量应由供应商记录在燃油交付单, 形式可以是由适合燃料类型的试验方法确定的实际值,或者在供应港口主管当局同意 的情况下,声明使用此类方法试验的硫含量小于 0.001% m/m  

9    9.2 的现有起首替换如下:

.2      要求当地供应商提供本条要求的燃油交付单及 MARPOL 交付样品(如适用), 并由燃油供应商书面证明该燃油符合本附则第 14  18 条的要求; 

 

 

 27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的收集和报告

10    现有13后新增1415如下:

 14    在特殊情况下,本组织秘书长可根据严格的保密规定与分析咨询公司和研究 实体共享数据。

15    本组织秘书长应公司的请求,应允许公众以非匿名的形式查阅该公司所属船舶 的燃油消耗报告。 

 

 

附录I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格式(第8条)

11    2.3.5替换如下:

 

4    按第 14. 12 条,第 14.10   14. 11  条安装或指定取样点的要求不适用于使用低

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的燃油日用系统········ 

 

 

 

附录 IX    应向IMO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提交的信息(第 27 条)

 

12    附录 IX 替换如下:

 

 

 附录 IX

应向IMO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提交的信息(第 27 条)

 

 

 

 

船舶身份

IMO编号    .    .    .    .                      

提交数据所针对的日历年时间段

开始日期(年//日)                   ..   ..

结束日期(年//日)                      ..

船舶技术特征

交船年份    .    .    .    .                      

按本附则第 2.2 条定义的船型或其他(请说明)                 

总吨(GT                         .

净吨(NT                        .

载重吨(DWT                         .

超过 130 kW 的主辅往复式内燃机的输出功率(额定功率 ) (以kW 表示)    ..

Attained EEDI(如适用)                      .

Attained EEXI(如适用)                      .

冰级                                ..

燃油消耗数据

燃油总消耗,按燃油类型 以公吨计,以及用于收集燃油消耗数据的方法:     ...

燃油总消耗,按燃油类型对每种燃油消耗设备类型以公吨计, 以及用于收集燃油消耗数据 的方法:

主机     ...

辅机/发电机     ...

燃油锅炉     ...

其他(请说明)     ...

 

船舶没有航行时的燃油消耗,按燃油类型对每种燃油消耗设备类型以公吨计 以及用于收 集燃油消耗数据的方法:

主机     ...

辅机/发电机     ...

燃油锅炉     ...

其他(请说明)     ...

航行总距离(nm                             

负载航行距离(nm)(自愿提供)                        

航行小时数                           

岸电供应总量(kWh                           

MARPOL 附则 VI  28 条适用的船舶

总运输功                        

适用的 CII : AER  cgDIST

要求的年度营运 CII 

任何修正前达到的年度营运 CII 

达到的年度营运 CII 

创新技术 的安装(如适用): A B-1  B-2 C-1  C-2

营运碳强度评级为 : AB  C D  E 用于试用目的的 CII(自愿提供) :

EEPIgCO2/t/nm 

cbDISTgCO2/berth/nm 

clDISTgCO2/m/nm                        

EEOIgCO2/t/nm                        

① 总吨应按《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计算。

② 净吨应按《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计算。如不适用,注N/A ”。

DWT 系指船舶在密度为 1025kg/m3  的海水中,夏季载重吃水的排水量与该船空船重量之差,以吨计。 夏季载重吃水应取主管机关或经其授权的组织批准的稳性手册中核准的最大夏季吃水。如不适用,注 N/A ”。

④ 额定功率系指发动机铭牌上标明的最大持续额定功率。

⑤ 参见《2022 年新船达到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MEPC.364(79)决议)。

 

⑥ 参见《2022 年现有船舶达到的能效指数(EEXI)计算方法导则》(MEPC.350(78)决议)。

⑦ 冰级应与《国际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则(极地规则)》(MEPC.264(68) MSC.385(94)决议)中的定 义一致。如不适用,注明N/A ”。

⑧ 参见《2022 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和计算方法导则》(CII 导则,G1)(MEPC.352(78)决议)。

⑨ 参见《2022 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基线导则》CII 基线导则,G2)(MEPC.353(78)决议)和《2021  相对于基线的营运碳强度折减因素导则》(CII 折减率导则,G3)(MEPC.338(76)决议)。

⑩ 在使用《2022  CII 计算的修正系数和航次调整临时导则》(G5)(MEPC.355(78)决议)进行任何 修正前按《2022 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和计算方法导则》(CII 导则,G1)(MEPC.352(78)决议)计算。

  按《2022 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和计算方法导则》(CII 导则,G1)(MEPC.352(78)决议)计算并已考 虑到《2022  CII 计算的修正系数和航次调整临时导则》(G5)(MEPC.355(78)决议)进行修正。

  参见《2021 年用于计算和验证 Attained EEDI  EEXI 的创新能效技术处理导则》(MEPC. 1/Circ.896 通函)。

⑬  参见《2022 年船舶营运碳强度评级导则》(CII 评级导则,G4)(MEPC.354(78)决议)。

  参见《2022 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和计算方法导则》(CII 导则,G1)(MEPC.352(78)决议)。

  参见《自愿使用船舶能效营运指标(EEOI)导则》(MEPC. 1/Circ.684 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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