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典型缺陷及配置要求
一。典型缺陷
- 引航员软梯特定间距的永久性标记缺失
- 缺陷 01
- 法规依据: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 A.1045 (27) 的 2.1.6 条规定,为便于将软梯调整到规定高度,应按照软梯的设计、使用和维护要求,在软梯全长每隔一定间距(如 1 米)设置永久性标记。这些间距标记能帮助船员在布置引航员软梯时,准确计算出软梯离水面的高度、引航员攀爬的距离以及引航员梯固定点的位置等相关安全距离,具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
- 引航员梯至甲板通道的扶手高度低于 120 厘米,仅为 90 厘米
- 缺陷 02
- 法规依据: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 A.1045 (27) 的 5.1 条要求,当在栏杆或舷墙上开设门时,船舶每舷的登离船位置应配备足够的扶手,其直径不小于 32 毫米,且高度应超过舷墙顶部至少 120 厘米。该轮的扶手高度仅为 90 厘米,这将给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带来安全隐患。
二。相关公约和决议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010 修正案 / 第五章 / 第 23 条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99/2000 修正案 / 第五章(第 1~35 条)/ 第 23 条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91/1992 修正案 / 第五章(第 1~21 条)/ 第 17 条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第五章(第 1~21 条)/ 第 17 条
- 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 A. 1045 (27)
- 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 A. 1108 (29)
三。不同情况下配备和布置要求以及对应图示
- 从水面到登船处距离为 9 米及以下的船舶,仅需配备软梯
- 具体要求如下:
- 扶手立柱直径至少 32 毫米,高出舷墙 120 厘米,两柱之间的距离在 70 厘米至 80 厘米之间;
- 根据引航员的需求,准备两根无绳结、直径在 28 毫米至 32 毫米之间的扶手绳;
- 软梯边索直径至少为 18 毫米,两根边索之间的间距至少为 40 厘米;
- 软梯的所有踏板必须保持水平,并牢固地贴靠在船舷侧,两块踏板之间的间距为 31 厘米至 35 厘米;
- 设置长度至少为 1.80 米的防止软梯扭转的横撑踏板;
- 最下方的四块踏板可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橡胶制成,第五块必须是防止软梯扭转的横撑踏板;
- 两块防止软梯扭转的横撑踏板之间最多设置 9 块踏板;
- 引航梯离海面的高度由引航员决定;
- 如果船舷侧有带状护舷材等可能妨碍引航船艇安全靠近的结构,则应将其截短,以确保沿船舷侧至少 6 米内无障碍物。
- 具体要求如下:
- 无舷门,从水面到登船处距离为 9 米以上的船舶,必须设置组合梯
- 对于组合梯中的舷梯要求:
- 舷梯的设置应朝向船尾,舷梯必须紧贴船舷侧,最大坡度不超过 45°,宽度至少 600 毫米,下端的平台必须保持水平,且离海面至少 5 米,舷梯和平台两边均应装有立柱和坚固的栏杆;
- 软梯应从舷梯下端平台向上延伸 2 米以上,其中平台以上 1.5 米的软梯必须紧贴船舷侧,软梯与该下端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在 0.1 米至 0.2 米之间,引航员需要攀爬的软梯长度在 1.5 米至 9 米之间;
- 建议在设置引航员登离船装置附近的船舷侧涂刷一个上白下红的 “9 米干舷标志”,其宽度为 50 厘米、高度为 4 米,标志的中间线代表从水面到登船处高度为 9 米的位置(如果看不到标志的红色部分,说明从水面到登船处的高度小于 9 米;看到标志的红色部分,则说明干舷高度大于 9 米)。组合梯中的舷梯应使用环板或磁性、气动系统等方式,将舷梯固定在船舷侧。
- 对于组合梯中的软梯要求(在满足上述第 1 点中软梯要求的同时):
- 边索上不得有卸扣、绳结和接头;
- 踏板必须水平,踏板之间间距相等,踏板下的楔子必须牢固地扎紧边索;
- 踏板应具有有效的防滑表面,不应涂漆、弄脏或湿滑;
- 防止软梯扭转的横撑踏板不能绑在正常的两块踏板中间;
- 两根边索必须保持等间距;
- 软梯最下端不应有各种圈、绳,因为存在绊倒人员和缠住引航艇的危险。
- 对于组合梯中的舷梯要求:
- 对登离船出入口处的要求
- 舷墙梯和引航梯应牢固地系固在船舶甲板的加强点上,登离船出入口处无障碍物;
- 两根扶手立柱应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甲板上;
- 在舷墙梯处放置一个带自亮灯浮的救生圈,并准备一根撇缆绳;
- 负责接送引航员的驾驶员应携带无线电对讲机,在登船入口处照料并保持与驾驶台的联系。
- 使用引航梯绞车卷筒
引航梯绞车卷筒便于存放和移动引航梯,但使用时引航梯仍需固定在甲板强点上,不能仅依靠绞车卷筒固定,且绞车卷筒需额外安装机械锁定装置。其安装位置、周围空间以及与引航梯、舷梯的配合等需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1045 (27) 的相关规定。
四。海事安全提示
安全隐患往往 “产生于疏忽”,事故灾祸常常 “起源于细微之处”。引水梯和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是船舶安全的关键环节,船公司、船舶和船员应高度重视引水梯和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使用安全。确保船舶配备的引水梯和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符合相关公约和决议的要求,重视对船员的培训。
船舶应加强引水梯和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当设备不符合使用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遵循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确保设备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