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船舶防污染设备:排放规则与使用要点深度解析
在航运业蓬勃发展的当下,船舶污染问题愈发受到全球关注。船舶防污染设备作为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关键设施,其排放规则和使用注意事项至关重要。本文将围绕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焚烧炉这三种常见的船舶防污染设备,深入探讨其最新排放规则和使用注意事项。
一、油水分离器
(一)排放规则
国际法规:依据《MARPOL 73/78公约》附则I,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时,需满足一系列条件。船舶必须在航行途中;油性混合物要经符合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得超过15ppm;且油性混合物不能来自油船的货泵舱舱底,若为油船,还不能混有货油残余物 。
国内法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以及《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 2018)》对不同水域的船舶油水排放做出详细规定。内河水域,202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标准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2021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沿海水域,400总吨及以上船舶、400总吨及以下非渔业船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标准执行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400总吨及以下渔业船舶在不同时间段也有相应的排放要求 。
(二)使用注意事项
设备选型与安装:1978年11月14日至1994年4月30日以前铺设龙骨的船舶适用a.393(x)决议通过的《油水分离设备和油份计国际性能标准和试验规范建议案》要求;1994年4月30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的船舶,需符合mepc.60(33)决议《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要求;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国内海船为2007年3月1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的船舶还要满足mepc.107(49)决议《经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同时,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其滤油设备系统应装有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
日常操作与维护:定期检查油水分离器的15ppm警报是否正常,确保超过15ppm时能及时报警;检查三通阀转换是否灵活,自动排油电磁阀或气动阀是否动作正常;出海阀在非排放时应正常关闭上锁 。2005年以后的船舶,油水分离器的油份计存储芯片记录要与《油类记录簿》一致。此外,要防止通过拆除冲洗管路监控装置等手段逃避监控 。还需配备备用滤芯,根据船舶营运时间推算是否需要更换,并做好更换记录 。
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一)排放规则
国际法规:《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规定,除特定情况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可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系统,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可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任何情况下,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源自装有活体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不得顷刻排光,应在船舶以不小于4kn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需经主管机关批准 。
国内法规:《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 2018)明确,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或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排放限值根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安装或更换时间分为不同标准,如2012年1月1日以前、2012年1月1日及以后、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等 。
(二)使用注意事项
设备配置: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装置出水口需安装生活污水取样点并保持可用;如仅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排放,船舶应装有将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经认可装置;如仅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排放,可只设集污舱柜,集污舱柜应具备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并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 。船上还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及标准排放接头 。
运行维护:操作生化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要确保洗手间通往污水处理装置的阀门开启,若有直通舷外管路应切断或铅封 。生活污水进入曝气室后,微生物在风机供氧下分解污染物,此时严禁在曝气室投放消毒药水 。运行时,控制面板指示灯应正常显示;曝气风机需连续曝气,保证活性污泥活跃,压力值一般在0.015 - 0.05Mpa范围内 ;通过透明回流管查看污泥和浮渣回流情况,确保无堵塞;各舱室阀门在正常运行时,仅有消毒室和排放泵出口阀门开启 。采用消毒药剂消毒的要定期投放并记录,采用紫外线消毒的要通过观察孔查看紫外线灯工作状态 。
三、焚烧炉
(一)排放规则
国际法规:《MARPOL 73/78公约》附则VI对船舶焚烧炉的使用进行规范。禁止焚烧多氯联苯(PCBs)、含超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等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焚烧炉需符合附录IV要求,具备IMO型式认可证书 。
国内法规:国内同样遵循国际公约相关要求,并在一些特殊港口和海域,如天津港水域、河北省港域、内河水域以及波罗的海等,禁止使用焚烧炉 。在港口内使用焚烧炉通常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 。
(二)使用注意事项
焚烧物质限制:除船舶正常操作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可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焚烧外,其他固体垃圾焚烧只能在船上焚烧炉进行 。禁止焚烧MARPOL公约附则I、II和III中的货物残余物及被污染包装材料、聚氯乙烯(PVCs)(有特定IMO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除外) 。
操作要点:使用前,将污油驳至焚烧炉污油柜并除水,控制废油进炉温度在90℃左右,检查燃烧器油头、滤器、进气通道、风门、炉膛耐火水泥、雾化空气压力等 。操作中,控制废油进压,调整进油量以控制排烟和炉膛温度,避免含油垃圾一次性投入过多或液态油污倒入 。连续进料焚烧炉烟气出口温度低于850℃时不应送入废弃物,分批装料焚烧炉起动后5min内燃料室温度应达600℃ 。焚烧完成后,焚烧炉灰渣需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同时在《垃圾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焚烧油渣舱废油时)做好记录 。
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正确使用和严格遵守排放规则,是船舶运营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船运从业者务必深入理解相关法规要求,重视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操作,以实际行动保护海洋环境,推动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