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焚烧炉的最新使用规则、使用要求及法规
使用规则
设备配备规则:除船舶正常操作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可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焚烧外,其他固体垃圾焚烧只能在船上焚烧炉进行。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焚烧炉需符合MARPOL 73/78公约附则VI附录IV要求,有IMO型式认可证书。
焚烧物质限制:禁止焚烧MARPOL公约附则I、II和III中的货物残余物及被污染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含超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通常也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但有特定IMO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除外。
区域使用限制:在一些特殊港口和海域,如我国天津港水域、河北省港域、内河水域以及波罗的海等禁止使用焚烧炉。在允许使用的水域,若在港口内使用通常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
使用要求
使用前准备:提前将污油驳至焚烧炉污油柜并除水,控制废油进炉温度在90℃左右。检查燃烧器油头及滤器、进气通道及风门、炉膛耐火水泥、雾化空气压力等,确认系统阀件处于正常状态。
焚烧操作要点:控制废油进压在规定范围,调整进油量以控制排烟和炉膛温度。值班人员加强巡视,焚烧含油垃圾时避免一次性投入过多及液态油污倒入。连续进料焚烧炉在烟气出口温度低于850℃时不应送入废弃物,分批装料焚烧炉起动后5min内燃料室温度应达600℃。
使用后事项:焚烧完成后,要将焚烧炉灰渣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不能排放入海。同时,在《垃圾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焚烧油渣舱废油时)中做好记录。
相关法规
国际公约:《MARPOL 73/78公约》附则VI对船舶焚烧炉的设备标准、焚烧物质限制、操作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是国际上船舶焚烧炉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内法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禁止船舶违规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包括船舶垃圾。《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 2018)》规定了焚烧炉灰渣的排放要求等。